2023-10-13|閱讀時間 ‧ 約 1 分鐘

將房屋無償借與朋友做住家使用被課稅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原則上房屋無償提供他人使用將被國稅局計算租金收入

因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無償借給朋友使用怎麼處理才不會被國稅局計算租金收入?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所以個人將房屋借與朋友供住家使用,如果是無償借用,為避免被計算租賃收入,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記得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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