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這檔事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前言

友:我要離婚。

我:對方的想法?

友:他不想離。

我:那你打算怎麼做?

友:跟他談,他不離就打官司。

我:不是打官司就一定可以離婚哦,而且,未成年子女和婚後財產的部分,也要一併思考如何處理。

友:有這麼麻煩?

我:不一定,看你們共識到哪裡,可能很簡單,也可能需要長期抗戰。

友:...


離婚,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那就有親權(俗稱監護權)、扶養費、會面交往(探視)的問題;如果沒有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那就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如果一方有外遇、家暴等情形,那還會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常見離婚要處理的事

一、婚姻關係之消滅-三種方式

(一) 協議離婚:要有書面與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並於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二) 調解或和解離婚:雙方達成離婚共識,在法院作成調解或和解筆錄。

(三) 裁判離婚:要有法定事由,經法院判准離婚確定。

1. 例示規定(民法1052條1項):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等10款事由。

2. 概括規定(民法1052條2項):

(1) 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婚姻有重大破綻,任何人處於相同情境,都會認為婚姻難以維繫。

(2) 對於婚姻發生重大破綻唯一有責之一方不得訴請離婚。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為,如婚姻重大破綻發生後已超過相當期間,或婚姻重大破綻已持續相當期間,不許唯一有責之一方訴請離婚,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立法者應於112年3月24日起2年內修法,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上開意旨裁判之。也就是說,未來唯一有責配偶在特定情形下應可訴請離婚。

(3) 如雙方對於婚姻重大破綻均有責任,不論責任輕重,均得訴請離婚。

二、未成年子女(未滿18歲之子女)

(一) 親權(俗稱監護權,法律用語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1. 態樣:

(1) 一方單獨行使親權。

(2) 雙方共同行使親權,由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於此情形,可約定某些關於孩子的事項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

2. 如雙方對於親權行使無法達成協議,則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判斷標準大致上為子女意思尊重、照護繼續性、父母適性比較衡量、主要照顧者、善意父母等原則(可參考法務部103年1月10日法律字第10303500400號函釋「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

(二) 扶養費

1. 基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因此未與子女同住的一方仍應負擔子女扶養費。

2. 每月扶養費數額參考標準:目前實務主要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以孩子居住縣市之金額為據,再視雙方經濟狀況而為調整。

3. 扶養費分擔比例:訂出子女每月扶養費數額後,再來就是依雙方經濟狀況決定雙方分擔比例,1:1、3:2、2:1、7:3,都有可能。

4. 給付至何時:原則上至孩子成年時為止。

(三) 會面交往(探視):

非行使親權或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法律仍保障其與子女的會面交往權,常見方式是每月隔週週末探視、農曆春節期間特別約定、寒暑假增加會面天數。

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一) 夫妻財產制

1. 夫妻財產制有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共3種。

2. 法定財產制,雙方各自保有自己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再將雙方婚後財產(包含負債)進行清算及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分別財產制,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分別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也沒有財產清算及分配的問題。共同財產制,除自己特有財產外,所有財產都是夫妻公同共有,而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雙方各自取回訂約時之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除另有約定外,雙方各得半數。

3. 夫妻如未以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那就是法定財產制,而離婚時就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二) 法定財產制下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1. 基準日-婚後財產計算到何時:協議離婚為離婚登記日;裁判離婚為起訴日;調解或和解離婚為聲請日或起訴日。

2. 計算方式:

(1) 雙方分別計算自己在基準日現存婚後財產(婚前財產不列入計算;贈與、繼承等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精神賠償金也不列入計算),扣掉自己婚姻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由雙方平均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例如,男方現存婚後財產200萬元,其中包含繼承取得50萬元,另有50萬元婚後債務,其應列入分配的金額為100萬元;女方現存婚後財產200萬元,其中包含受贈與取得150萬元,另有100萬元婚後債務,其應列入分配的金額為0元,女方可向男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半數,也就是50萬元。

(2) 如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例如夫妻分居而無共同生活之事實,夫妻之一方若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法院即應審酌,予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 時效:自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或自離婚確定時起5年。如有逾期,被請求之一方即可主張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


有時離婚會碰到的事

一、贍養費

依民法1057條規定,必須是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才能向他方請求相當之贍養費。有三個條件,由法院判決離婚、對於婚姻無法維持沒有責任、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三者都符合法律上才有請求贍養費的權利。

二、損害賠償

(一) 離婚損害: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損害包括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精神賠償、慰撫金)。財產上損害想像上比較困難;非財產上損害則必須限於受害人沒有過失,例如婚姻發生重大破綻完全是因為一方家暴、外遇又自行離家,那麼另一方就有機會成功獲得精神賠償。

(二) 離因損害:例如一方有家暴或外遇等行為而導致雙方離婚,對於家暴、外遇等行為,他方本來就可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


結語

離婚,很多時候沒有想像中簡單,如果涉及未成年子女與財產分配等議題,更需要耐心處理!

avatar-img
7會員
3內容數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Felix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通勤災害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的職業災害,司法實務多數認為應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的規定來判斷,在於傷害是否發生在勞工上下班歷程所需合理通勤時間及合理通勤路徑之內,以及有無傷病準則第17條各款不得視為職業傷病的情事,但仍須注意仍有少數不同意見。
通勤災害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的職業災害,司法實務多數認為應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的規定來判斷,在於傷害是否發生在勞工上下班歷程所需合理通勤時間及合理通勤路徑之內,以及有無傷病準則第17條各款不得視為職業傷病的情事,但仍須注意仍有少數不同意見。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一、前言 夫妻離婚後,若雙方對於子女的親權無法達成共識,應該如何解決?像是王先生與王太太,對於哥哥與弟弟誰來照顧,是否要分開,存在嚴重歧見。這樣的情況下,手足是否需要共同生活?法院又會根據哪些原則來裁定親權?在本文中,我們將以法律規範與實務操作,為您一一解答。 二、分配方式 1. 單方行使親權
Thumbnail
離婚並不代表父母對孩子的責任完全中斷。在我國法律下,離婚後的夫妻仍可選擇共同監護。這代表雙方雖然在婚姻關係上分開,但對於孩子的監護權責並不因此而取消。共同監護是一種讓父母在法律上共同擁有監護權的安排,但孩子通常僅會跟隨其中一方居住,由同住的父母來處理日常生活事務。
Thumbnail
假如夫妻一方帶著未成年子女離家,造成未成年子女與另一方分離的事實狀態,會在爭取親權上形成「先搶先贏」的局面嗎?有什麼因應之道呢?
Thumbnail
夫妻分居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個值得探討的議題,尤其是當夫妻之間出現了矛盾。本文講解了法律上的規定和分居可能帶來的問題,提醒人們應該好好溝通、尋求專業法律建議。
Thumbnail
法律允許父母要求成年或已婚未成年子女搬離家中,也就是「由家分離」的程序,需基於正當理由提出申請。主要考慮子女的家庭貢獻和自我維持能力。透過此種法律程序,法律旨在解決家庭成員間的矛盾,促進家庭關係和諧,同時強調成年子女的自立責任。
Thumbnail
夫妻因不合離婚,為了未成年子女親權(坊間有稱監護權)由何人行使,爭得你死我活,更有父母直接一把將孩子帶走不告而別,然後在訴訟期間不斷灌輸孩子對於他方的負面訊息,並要求孩子在法庭上說出傷害他方的話語,以此滿足報復私心。 今天想帶大家讀一篇有溫度的判決,由法官的角度來看離婚訴訟中父母的角色以及任務。
如果一個家庭出現裂痕,甚至出現了把其中一方趕回家的情況,那麼你可能要想想看,對方是不是假以惡意遺棄為理由訴請離婚,遇到這種事的時候,你可以注意以下內容:
Thumbnail
一、前言 夫妻離婚後,若雙方對於子女的親權無法達成共識,應該如何解決?像是王先生與王太太,對於哥哥與弟弟誰來照顧,是否要分開,存在嚴重歧見。這樣的情況下,手足是否需要共同生活?法院又會根據哪些原則來裁定親權?在本文中,我們將以法律規範與實務操作,為您一一解答。 二、分配方式 1. 單方行使親權
Thumbnail
離婚並不代表父母對孩子的責任完全中斷。在我國法律下,離婚後的夫妻仍可選擇共同監護。這代表雙方雖然在婚姻關係上分開,但對於孩子的監護權責並不因此而取消。共同監護是一種讓父母在法律上共同擁有監護權的安排,但孩子通常僅會跟隨其中一方居住,由同住的父母來處理日常生活事務。
Thumbnail
假如夫妻一方帶著未成年子女離家,造成未成年子女與另一方分離的事實狀態,會在爭取親權上形成「先搶先贏」的局面嗎?有什麼因應之道呢?
Thumbnail
夫妻分居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個值得探討的議題,尤其是當夫妻之間出現了矛盾。本文講解了法律上的規定和分居可能帶來的問題,提醒人們應該好好溝通、尋求專業法律建議。
Thumbnail
法律允許父母要求成年或已婚未成年子女搬離家中,也就是「由家分離」的程序,需基於正當理由提出申請。主要考慮子女的家庭貢獻和自我維持能力。透過此種法律程序,法律旨在解決家庭成員間的矛盾,促進家庭關係和諧,同時強調成年子女的自立責任。
Thumbnail
夫妻因不合離婚,為了未成年子女親權(坊間有稱監護權)由何人行使,爭得你死我活,更有父母直接一把將孩子帶走不告而別,然後在訴訟期間不斷灌輸孩子對於他方的負面訊息,並要求孩子在法庭上說出傷害他方的話語,以此滿足報復私心。 今天想帶大家讀一篇有溫度的判決,由法官的角度來看離婚訴訟中父母的角色以及任務。
如果一個家庭出現裂痕,甚至出現了把其中一方趕回家的情況,那麼你可能要想想看,對方是不是假以惡意遺棄為理由訴請離婚,遇到這種事的時候,你可以注意以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