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移轉給「非自然人」,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農地,如無其他法令特別規定,出賣而移轉給「非自然人」需繳納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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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給「非自然人」,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含當日)取得之農地,如無其他法令特別規定,出賣而移轉給「非自然人」需繳納房地合一稅:

一、農地移轉給「非自然人」,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農業發展條例》§37 Ⅰ之反面解釋,註一)。

理由:農地移轉給「非自然人」,即使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簡稱:農證),仍無法依《農業發展條例》§37 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含當日)取得之農地,如無其他法令特別規定,出賣而移轉給「非自然人」亦需繳納房地合一稅(《所得稅法》§4-5 Ⅰ②反面解釋,註二)。

理由:目前稅捐實務認為「農地」縱使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簡稱:農證),但因為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亦不得依《所得稅法》§4-5 Ⅰ②免納房地合一稅,因此要繳納房地合一稅。

 

 

註一:

《農業發展條例》§37 Ⅰ: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註二:

《所得稅法》§4-5 Ⅰ②: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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