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農地移轉給「非自然人」,即使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簡稱:農證),仍無法依《農業發展條例》§37 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理由:目前稅捐實務認為「農地」縱使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簡稱:農證),但因為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亦不得依《所得稅法》§4-5 Ⅰ②免納房地合一稅,因此要繳納房地合一稅。
註一:
《農業發展條例》§37 Ⅰ: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註二:
《所得稅法》§4-5 Ⅰ②: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