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最高法院在昨天(12/21)再判日本製鐵與三菱重工,必須賠償日本殖民統治時期遭強制動員的受害者(aka 徵用工),是韓國最高法院繼 2018 年的判決後,再次針對同性質的訴訟案作出相同判決結果。
本次宣判的 2 案,都是受害者們在韓國最高法院在 2012 年首度決定將案子發回二審後,才提出的損害賠償訴訟,所以又稱為強制動員/徵用工的【二次訴訟】(2차소송)。
關於日韓徵用工・強制動員訴訟案的完整始末,請參考今年 3 月的專文解說:加害者敗訴卻不用負責?一次看懂日韓徵用工・強制動員訴訟始末
總的來說,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的韓籍受害者們在日本司法體系求助無門後,自 2000 年代起將訴訟地點轉到韓國,控告當年自己待過的日本企業。原本韓國地方和高等法院都判日本企業不須賠償,但韓國最高法院在 2012 年做出「《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並不會消滅強制動員受害者的個人請求權」的解釋,將案子退回二審後,讓系列訴訟迎來轉機:在 2012 年之前提告的 3 案(日本製鐵、三菱廣島徵用工和三菱名古屋勤勞挺身隊)在 2018 年打到三審,最高法院通通都判日本企業必須賠償受害者。
另一方面,韓國最高法院在 2012 年做出「《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並不會消滅強制動員受害者的個人請求權」的解釋,也讓不少倖存者決定挺身而出,控告當年自己所屬的日本企業,而有了【二次訴訟】。
日本製鐵案是 1942-1945 年間被帶到半官半民的國策會社「日本製鐵」八幡與釜石製鐵所󠄁強迫勞動的 7 名受害者在 2013 年 3 月提出的訴訟案(註:當年的國策會社「日本製鐵」在戰後解散重組,經過多次更名後,2019 年後又取回「日本製鐵」的舊名字),三菱重工則是 1944 年被動員到三菱名古屋航空機製作所的 3 名受害者在 2014 年 2 月提起的訴訟案兩案。
兩案在一審和二審皆判被告的日本企業須賠償原告 1 億到 1 億 5,000 萬韓元的賠償金,兩案合計總計要賠原告們 11 億 7,000 萬韓元。
【二次訴訟】從提告到最高法院宣判都超過 10 年,原因正是【二次訴訟】進到高等法院時,高等法院將案子保留到〖一次訴訟〗三審宣判後再審理。拉長訴訟時間的結果,就是等到【二次訴訟】三審宣判的昨天(12/21),所有提訴的受害者們都已離開人世,改由遺族接手擔任原告。
0:22 – 0:38 有三菱重工案原告金在林(김재림)生前在 2018 年受訪的畫面。
這次 2 起【二次訴訟】判例的最大意義在於,最高法院做出了徵用工系列訴訟中,強制動員受害者們在韓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從 2018 年 10 月 30 日起算。意即,只要是強制動員的受害者在 2018 年 10 月 30 日之後才向韓國法院提出訴訟,這些受害者們都能向當年所屬的日本企業求償。目前在韓國法院約有 60 起共 230 多名原告的權益因此受到保障。
承前,韓國最高法院分別在 2012 年及 2018 年就徵用工訴訟案作出回應,兩次都在某種程度上保障了其他同性質的受害者訴訟權益。然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有效期間,是從「排除當事人行使權利的阻礙的那一天起算 3 年」,所以究竟是該從韓國最高法院發回二審的 2012 年 5 月 24 日起算 3 年,還是該從最終判決出爐的 2018 年 10 月 30 日起算 3 年,就變得很重要。
這次韓國最高法院認定是從 2018 年宣判作為標準,大幅提高了在 2018 年後才提告的徵用工訴訟案,向日本企業成功求償的機率。同時,韓國境內目前還有數起是在 2018 年之前提出的徵用工訴訟案,這幾案如果是從 2012 起算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話,就能在有效期間內。
另一方面,韓國在尹錫悅政府上任之後,在今年 3 月提出由韓國行政安全部旗下的「日帝強制動員被害者支援財團」代替敗訴的日本企業賠償徵用工倖存者的提案,但截至今年 10 月 31 日,在【二次訴訟】宣判前符合資格的 15 人當中有 4 人拒絕韓國政府提出的代償。
韓國政府雖然主張,就算當事人不願意接受代償案,也可以透過「供託」(공탁/Hinterlegung)的方式清償債務,消除日本企業敗訴後的賠償義務與原告向日本企業領取賠款的權利。但目前韓國法院認為這麼做違反當事人意願,拒絕受理「供託」,讓案子再度陷入僵局。這次【二次訴訟】勝訴的原告遺族,如果也拒絕接受韓國政府的代償案,也會陷入同樣的困境。
目前日帝強制動員被害者支援財團只有募到 40 億韓元,但現在還有數百名的徵用工相關訴訟還在審理,賠償總額恐怕將超過 150 億韓元,日帝強制動員被害者支援財團也可能不夠賠。韓國政府與其思考透過轉移債權的方式,安撫日本政府,讓日本企業不用賠償,不如思考其他解決方案,讓倖存者們可以在生前獲得獲得一聲道歉,迎接遲來的正義。
本文首發於 石川カオリ的日本時事まとめ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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