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羈押?
被告的犯罪嫌疑重大,可能有逃亡、滅證或串供之虞,甚至最輕本刑達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會給執法人員帶來追訴、審判、執行方面的困難。就能羈押被告。與拘提最大的區別在於,有逃亡之虞不是拘提的要素。檢察官在聲請羈押被告時,必須說明理由及必要羈押的證據,並告知被告,甚至也要讓被告有答辯的空間。
什麼是「預防性羈押」?
會遭到羈押除了前述所說「最輕本刑五年以下」之罪外,還有所謂的「預防性羈押」。只要被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且「能夠證明再犯可能性高」即可。其中包含:放火罪、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妨害自由罪、強制罪、恐嚇罪、搶奪罪、詐欺罪、恐嚇取財罪。
羈押的期限最久可以到多長?
- 偵查:不能超過兩個月,能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能超過兩個月。
- 審判:不能超過三個月,延長時間不能超過兩個月。
延長次數:
(1)最重本刑十年以下:一、二審最多三次,三審最多一次。
(2)最重本刑十年以上:無次數限制。
*審判中羈押時間不能超過八年。
另外,希望延長羈押期限,必須在屆滿前五日向法院聲請裁定,不能說延長就延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