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案被告羈押屆滿?法律上的羈押規定

太魯閣案被告羈押屆滿?法律上的羈押規定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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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新聞稿,1月22日和23日是太魯閣案兩位被告工程負責人李義祥和外籍移工阿好的羈押屆滿日。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兩人於一審都已經延長三次羈押,不能再羈押了。只能裁定兩人限制住居限制出境,且以科技設備繼續監控兩人。(新聞稿連結:臺鐵第408次太魯閣列車重大事故案(即本院110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被告李O祥等人過失致死等案件)裁定新聞稿

為什麼要羈押?

被告犯罪嫌重大,可能有逃亡滅證串供之虞,甚至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會給執法人員帶來追訴審判執行方面的困難。就能羈押被告。與拘提最大的區別在於,有逃亡之虞不是拘提的要素。
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時,必須說明理由及必要羈押證據,並告知被告,甚至也要讓被告答辯的空間。

什麼是「預防性羈押」?

會遭到羈押除了前述所說「最輕本刑五年以下」之罪外,還有所謂的「預防性羈押」。只要被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且「能夠證明再犯可能性高」即可。其中包含:放火罪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妨害自由罪強制罪恐嚇罪搶奪罪詐欺罪恐嚇取財罪

羈押的期限最久可以到多長?

每個階段對於羈押時間長度規定都不同,具體時間規定如下:

  • 偵查:不能超過兩個月,能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能超過兩個月。
  • 審判:不能超過三個月,延長時間不能超過兩個月。
       延長次數:
         (1)最重本刑十年以下:一、二審最多三次,三審最多一次。
         (2)最重本刑十年以上:無次數限制。
      *審判中羈押時間不能超過八年。

另外,希望延長羈押期限,必須在屆滿前五日向法院聲請裁定,不能說延長就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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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不太會碰上「訴訟」這種東西,常常覺得只要有人違反法律規定侵害自己的權益都能告贏。理論上是這麼沒錯(因為不太會有人把小事拿來告),但筆者還是要建議各位,能私下解決的事就別提告了,因為打官司是非常麻煩的一件事,除了要跑法院之外,還要撰寫狀紙。
其實懸賞廣告也算是契約的一種,不過大多數人可能會覺得一定要有兩個人在上面簽名才算是契約成立。但其實民法上對於契約的規定並沒那麼嚴苛,如果沒有特別要求以字據訂立,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契約就算成立了。
民事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很大的自主決定權。這不代表不必依法審判,只是民法中的條文大部分都只有「點到為止」,拿第184條的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來說,僅提到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賠償責任,對於要賠多少錢甚至該怎麼賠償卻隻字未提。
分為行政法上的便宜主義和刑法上的便宜主義,但不管是哪種便宜主義,主要都是不想為了一點小錯誤就懲罰民眾。但這不代表民眾沒有犯錯,只是覺得如果因為犯微小錯誤(例如:罰鍰不到100元)不但會讓人覺得一點處罰的感覺也沒有,甚至還會覺得公務機關是「來亂的」,這也失去了處罰的意義。
遇到難題有負面情緒想找人抱怨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但如果想要「用法律來解決問題」,那可千萬不要只想著把律師拉攏到站在自己這邊,請盡可能從客觀的角度將事發經過據實以告,若自己是錯誤比較大的一方就更應該如此,知道的狀況越詳細越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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