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46號判決(民國113年2月16日)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思考】超過申復範圍的決議,應為違法

 

一、事實經過:

 

    1、事實經過

    教師遭檢舉於下課時,趁A女問問題時摸了她的大腿,讓A女覺得不舒服;另於上自然課觀看影片時,摸了B女大腿;及於自然課下課時,從後面摸了C女的胸部,使C女受到驚嚇。學校接獲檢舉時,性平會開會受理並決議組成調查小組審查。

 

    2、第一次調查:性騷擾不成立

    經調查小組調查完畢並經性平會決議通過調查報告,認定被上訴人性騷擾不成立,並提出相關處理建議。教師對於性平會之處理建議不服,遂依據相關規定提出申復。

 

    3、申復結果

    經申復審議小組認原調查小組報告逕以「本能、不自覺、非故意、不是刻意之動作」,排除所有行為皆不具「性意味」之可能,認定不成立性騷擾,顯有未盡之處,應退回性平會重為決定(補發其餘金額部分則認非申復審議範圍而不予審議),而於108年9月7日作成申復有理由之決定,並敘明本案處理結果因事實認定需重為決定而失其附麗,自應待重為決定後再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議處等語。

 

    4、第二次調查:性騷擾成立

    決議請【原調查小組】就本件事實認定及理由再行討論決定。108年10月16日調查小組開會後,依委員各自主張作成2份不同意見調查報告。同年第4次性平會,決議教師性騷擾成立,並提出處理建議。

 

二、法院怎麼說

 

    教師對於【第一次調查結果】提出申復,依其申復聲明觀之,並【不包含】學校之性平會認定教師性騷擾不成立處分。該性騷擾不成立處分於送達教師後即生處分之拘束力,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亦生處分之形式存續力,學校本不得任意變更,更何況上開處分既不在教師申復程序中聲明不服之範圍,則上開處分當不屬學校之申復審議小組所得審議之對象。

 

    但學校的申復審議小組對教師並未主張不服之性騷擾不成立處分,認定該處分有違背法令情事,因而作成申復有理由以退回性平會重為決定之結論,即係對未經聲明不服之事項予以決定,而有違法情事。

 

    如果學校關於認定被上訴人性騷擾不成立之處分有違法情事,亦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性平法第32條第3項規定予以撤銷並變更,而不得於申復程序就申復人(教師)未經聲明之事項逕予審理,並據以撤銷非申復對象之行政處分。

 

    是以,本件教師就對其不利部分請求救濟而提出申復後,申復審議小組自應就教師不服部分予以審查並作成審議決定。而對於性平會依調查報告認定且經學校以函通知教師性騷擾不成立部分,乃對教師有利之事項,並不在其請求申復審議救濟的範圍內。

 

    何況依申復審議決定書所載,申復審議小組既認為教師並無提出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調查程序亦無瑕疵,則本件自無性平法第32條第3項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規定之適用(申復審議決定教師申復有理由,亦不是以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之事由,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因此,申復審議小組關於性平事件有關的事實認定,即應依據性平會調查報告,而不得逕對此調查報告的實體結果即性騷擾不成立之事實,作出不同認定。

 

    惟申復審議小組卻就非屬教師申復範圍之性騷擾不成立部分,以調查報告逕以「本能、不自覺、非故意、不是刻意之動作」,排除所有行為皆不具「性意味」之可能,認定不成立性騷擾,顯有未盡之處等語,而將案件退回性平會重為決定,已與上開規定有違;性平會嗣依原調查小組提出2份不同認定的調查報告,改作成教師性騷擾成立之決議及提出處理建議,再由學校以函通知教師性騷擾成立及處置2項,即有違誤。

 

三、結論:教師勝訴

 

    真是奇特的一個案子,超過申復範圍也處理,還實質建議退回。重點也只是讓「原」調查小組重新審議,還出了兩份不同意見的調查報告,為什麼不乾脆重組?不過本案的重點不是重不重組調查小組,還是超越申復範圍的決議。不得不明辨。

avatar-img
55會員
149內容數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Edu-lawyer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對公然侮辱罪有什麼新闡釋?一起來瞭解。
Thumbnail
過去針對公然侮辱罪是否有違反人民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權實務以及學說上有不同的討論意見,而在今年4月26日,憲法法庭作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認定了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詳細解析了罪名的定義和適用的條件。瞭解何謂公然侮辱以及憲法法庭的判決理由,教大家在生活中如何避免觸法。
Thumbnail
侮辱公務員與侮辱職務罪是什麼?是否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憲法法庭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來看看憲法法庭有什麼見解。
本文是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對人、行為),以及來論證藐視國會(對機關)違憲,似有無關之處。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做出了公然侮辱罪相關的解釋,大幅限縮了該罪成立的判斷標準以及量刑標準,相信將會為過往的實務見解掀起巨浪!本文帶您一探究竟!
Thumbnail
這篇文章探討了校園性平調查制度是否應該優先於司法處理,並透過具體案例和相關法律條文分析,提出了相關問題和討論。
昨天聽一位校長夥伴說,他們有一份「性平案」報告一直被退,來來回回兩個多月,因為遣詞用字不夠理性客觀,充滿主觀意識和價值判斷等等,弄到行政人員都不想做了! 原來老師不只是「教師」,還得是「律師」,會寫理性客觀的陳述書;甚至還要是法官,能出冷靜公正的「判決文」。 今早則又看到教育部位因應數位化時代挑
Thumbnail
個案1 被告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故意以右手觸摸A女之胸部,主觀上自有性騷擾之意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罪。 依我國一般正常社交禮儀,胸部應非他人所得任意碰觸之身體部位,且一般人皆以衣著覆蓋遮隱,意在保持個人私密。 性騷擾防
Thumbnail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對公然侮辱罪有什麼新闡釋?一起來瞭解。
Thumbnail
過去針對公然侮辱罪是否有違反人民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權實務以及學說上有不同的討論意見,而在今年4月26日,憲法法庭作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認定了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詳細解析了罪名的定義和適用的條件。瞭解何謂公然侮辱以及憲法法庭的判決理由,教大家在生活中如何避免觸法。
Thumbnail
侮辱公務員與侮辱職務罪是什麼?是否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憲法法庭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來看看憲法法庭有什麼見解。
本文是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對人、行為),以及來論證藐視國會(對機關)違憲,似有無關之處。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做出了公然侮辱罪相關的解釋,大幅限縮了該罪成立的判斷標準以及量刑標準,相信將會為過往的實務見解掀起巨浪!本文帶您一探究竟!
Thumbnail
這篇文章探討了校園性平調查制度是否應該優先於司法處理,並透過具體案例和相關法律條文分析,提出了相關問題和討論。
昨天聽一位校長夥伴說,他們有一份「性平案」報告一直被退,來來回回兩個多月,因為遣詞用字不夠理性客觀,充滿主觀意識和價值判斷等等,弄到行政人員都不想做了! 原來老師不只是「教師」,還得是「律師」,會寫理性客觀的陳述書;甚至還要是法官,能出冷靜公正的「判決文」。 今早則又看到教育部位因應數位化時代挑
Thumbnail
個案1 被告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故意以右手觸摸A女之胸部,主觀上自有性騷擾之意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罪。 依我國一般正常社交禮儀,胸部應非他人所得任意碰觸之身體部位,且一般人皆以衣著覆蓋遮隱,意在保持個人私密。 性騷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