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國會之先,要釐清立院有無「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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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的「藐視國會罪」(contempt of Congress)是與美國國會的「行政調查權」配合的傳票傳喚證人、使其提供文件,否則追訴刑事罪與民事罪。而國會行使行政調查是「必須追求有效的立法目的」。

台灣的立法院擁有的是「文件調閱權」,與美國的「藐視國會罪」是否相同?值得商榷。

 

2 USC Sec. 192

TITLE 2 - THE CONGRESS

CHAPTER 6 - CONGRESSIONAL AND COMMITTEE PROCEDURE; INVESTIGATIONS

Sec. 192. Refusal of witness to testify or produce papers  拒絕作證或提供文件

Every person who having been summoned as a witness by the authority of either House of Congress to give testimony or to produce papers upon any matter under inquiry before either House, or any joint committee established by a joint or concurrent resolution of the two Houses of Congress, or any committee of either House of Congress, willfully makes default, or who, having appeared, refuses to answer any question pertinent to the question under inquiry, shall be deemed guilty of a misdemeanor, punishable by a fine of not more than $1,000 nor less than $100 and imprisonment in a common jail for not less than one month nor more than twelve months.

任何人士經美國國會任何一院授權傳喚,就任何正在該院或由兩院聯合或同時決議成立的聯席委員會、或任何一院委員會調查的事項提供證詞或呈交文件,卻故意不遵從傳喚,或雖已到場,卻拒絕回答與調查事项相關的任何問題,即屬輕罪(misdemeanor),處罰金不少於一百美元,不少於十美元,監禁不少於一個月,不多於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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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發展上,三權有先後;在功能上,三權無上下。於是,實際運作上,三權必須相互尊重、就事論事。一個情緒上來,嘴巴就沒好話,就給了好事者撥弄是非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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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ldova東部的條狀地帶,會是俄羅斯新的烏東戰線?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passed resolutions concerning the EU's 2023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CFSP) and Common Security and Defence Polic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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