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2|閱讀時間 ‧ 約 26 分鐘

文化三部曲之二:文資法立法與文化價值的矛盾

    圖為6/2至6/18於桃園文化局2樓舉辦的「臺灣廟宇系列 丘璦珍個展

    圖為6/2至6/18於桃園文化局2樓舉辦的「臺灣廟宇系列 丘璦珍個展



    《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將文化資產分為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有形文化資產分別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及自然景觀等9大類,無形文化資產則為: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等5大類。文化資產存在的基礎是文化,如同馬克思的上層結構(精神),才有之於下層結構(物質)的文化資產得以保存。文化資產的保存是脫離不了文化脈絡的,若僅保存資產而不將資產再利用,便如同博物館所保存的文化,那是死亡的文化,因為其文化成為一種實體、物質、對象化等被觀察的客體,而非有生命、有主體性、有意義的文化,如同不再被使用的語言或文字,切斷了其文化脈絡,而無法與當代的文化脈絡產生對話的關係。是故,文化資產所應保存的,是一種有生命的文化資產,一種生活的、持續被使用的、持續產生新價值與新意義的文化資產。


    有生命的文化便如同經典之於真理,經典其具有跨時空的特性,當與經典對話時,其真理會向我們顯現。我認為每個有生命的文化都具有真理、都具有跨時空性,因為文化本身就是無法被時空界定的,甚至無法被語言所界定的。那麼既然文化具有真理,並且會與我們產生對話(前提是我們不能背對真理),那麼為什麼還要刻意立法去保護文化資產呢?是否《文資法》其保存的恰好是其反面的意思呢?如何在自我的價值中(動機、偏好)用一套價值(文資法)去保存另一價值(文資本身的價值)呢?《文資法》第一條:「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我認為《文資法》存在的基礎或說預設的前提有三,第一,文化資產保存及再利用的價值必定優於不保存的價值。第二,文化資產具有普遍平等的參與性。第三,保存及再利用文化資產必定能夠保有多元文化。


    首先,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必定優於不保存的價值嗎?保存文化資產不可能是保存死的文化、博物館式的文化。之所以需要保存其文化資產,是因為其文化生命力較不足,所以必須藉由文化資產的保存,進而保存其文化生活嗎?例如保存少數族裔的工藝、民俗傳統等。我認為文化的生命力是沒有強弱之分的,生活即是文化,文化只有生死之分,而無強弱之別。當我們說某個文化被另一強勢文化佔領或統治時,並不表示原有的文化就此死亡或消失,而是原先的文化獲得與強勢文化「視域融合」而產生既不同於原先文化、也不同於強勢文化的一種新生活、新價值、新意義的文化。例如:從前原住民因為祭祀而跳唱的舞蹈與歌曲,因時空環境條件與不同文化產生融合後,原先看待祭神儀式的虔誠、某種意識形態、教條式的相信、迷信等觀念受到改變。祭典不再是族人於特定時間地點的活動,其意義也不再只是為了祭祀,而能夠與其他元素結合而產生新的意義、新的文化、新的生活方式。當原住民的合音結合生態蟲鳴鳥叫、不同樂器等配樂,或在文化村定期定點的表演、作為一種觀光推廣文化的手段、或將其舞蹈與歌曲帶進校園鄉土教育中,原先的文化打破了界線,而能夠有生命的與不同的文化產生對話。是故,保不保存、活不活用文化資產並不影響其文化資產背後的文化價值,唯一要保存的,是持續讓文化有生命力、創造力的這一觀念。


    第二,文化資產具有普遍平等的參與性嗎?什麼是文化資產的普遍性呢?若僅是修完一座古蹟開放給所有人參觀便是具有普遍平等的參與性的話,那麼與放在博物館的古物有何不同?文化資產的意義在於其背後的文化是有生命的,有生命的文化便能夠透過文化資產向我們提問、對話。我認為文化資產不需在法條中強調要普遍平等的參與性在於,文化資產背後的文化本身就具有普遍性。任何作為文化媒介的文化資產,都能夠產生藉由文化資產而與文化產生辯證關係的可能。這就像表達情感能夠透過詩、藝術等媒介,但是詩與藝術並不需要具有普遍平等的參與性,因為這之間並不存在平等與否的問題。重點在於參與而非如何參與,當我不背對文化時,文化將自然地透過文化資產或任何媒介向我顯現。是故,法條中強調普遍平等的價值觀,恰恰反映出《文資法》所欲保障的文化資產本身即不具有普遍平等性。因為各文化的價值本身就是不平等的,當我們選擇價值做為我們行動的標準、依循時,反應的便是不平等價值的行動。普遍平等的概念,所應普遍的是以文化價值式導向的思考取代以資本價格式的思考。


    第三,保存及再利用文化資產必定能夠保有多元文化嗎?或者說,法律能夠保障文化的生命嗎?博物館式的保存不會有多元文化的可能,因此關鍵在於再利用如何延續文化生命的問題。保存與再利用本身即是相互矛盾的價值,此一概念恰反映出《文資法》所欲保存的文化資產是死的,正因為是死的,其文化便不再透過文化資產向我們提問、對話。或者說,我們並不將文化資產視為有生命力的文化的媒介,因為我們所思考的文化是死的文化、是實用導向、目的導向價值的文化。而非視之為有生命力、具有真理、跨時空性、意義性的存在。那麼古蹟修得再多再好,也與文化本身沒有任何關係,就像是一本經典在眼前,卻不去閱讀、甚或看不懂其文字,那麼經典也就沒了意義。多元文化並不需要有《文資法》才得以存在,文化並不因文化資產的指定或登錄與否而喪失其任何價值。我們今天所保存的文化資產之所以能夠跨時空的存在至今,是因為文化資產背後的文化具有跨時空性。多元文化所表示的是,我們每一個人都具有文化的主體性,我們都是文化的一部分,並且具有差異性。多元文化概念的實踐,非僅是空有其表的保存,應該是面對異文化時的包容的心態,以及個人在面對不理解的文化時,必須不斷在不理解中理解,因為滿足理解便會阻礙理解,與此不斷的與異文化進行對話,才有真正落實多元文化的可能。


    文化資產不應以有形與無形作區分,而應以生命與無生命作區別。當北投溫泉博物館保存了其建築,但是公共澡堂的文化已在生活中消失時,那麼空有外表而沒有生命的建築又有什麼意義呢?文化即是生活,現在的生活即是未來生活的可能。我們都有選擇生活的權利,前提是,我們知道擁有什麼選項。或許在文化之中又要選擇文化是一件矛盾的事,但是唯有我們去思考文化價值,文化價值才有得以跨時空保存的可能。 

    2017/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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