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維護計畫》談文化資產的衰敗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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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計畫如同古蹟歷史建築的使用手冊,它提供一個方法與共同的語言,來協助解決歧異,以及達到新舊平衡。理想上的維護計畫似乎能夠取得某種「共識」,但是事實真是如此嗎?維護計畫真的有一套標準可循嗎?本書為詹姆士.克爾(James Kerr,1932-2014)撰寫的第七版《維護計畫》,從1982年第一版至2013年第七版,正證明了維護計畫是沒有一套標準可循的,而是隨著時代價值做更動的,以使其計畫能夠與時俱進,取得文化新共識的可能。


不同時代皆需要不同的維護計畫,以因應時代下的需求。關於維護計畫所稱的維護,其所維護指稱的是什麼?維護不同於重建、整建,就都市更新條例所指的維護,是「係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若套用在古蹟保存上,便是加強古蹟的使用管理,使古蹟能夠在使用中發揮最大的公共利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23:「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三、防盜、防災、保險。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管理重於維護,而維護的前提是,有個可被維護的「物」存在,在文資法中,指得便是古蹟、景觀、考古等有形的物。至於維護的範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40:「為維護聚落建築群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訂定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後,並得就其建築形式與都市景觀制定維護方針,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維護或說保存建物,是維護都市環境的一環,理應在都市計畫甚至國土計畫中做考量(目前還未公告實施國土計畫),在法律的位階(也就是權力的位階)中做一整體性的規劃與考量,城市的發展才能夠有跡可循、因地制宜,而非落入各自為政、無所適從的狀態。


維護的狀態是動態的,在《文資法》所定義的有形文化資產中,我認為最動態、最變動的便是文化景觀與自然地景。《文資法》中文化景觀的定義:「指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例如:烏石港舊址、七美雙心石滬、勝興車站鐵道文化景觀、綠島人權文化園區等。而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的定義則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例如:苗栗三義火炎山自然保留區、淡水河紅樹林自然保留區、墾丁高位珊瑚礁自然保留區等。文化景觀與自然景觀從字面上便知道其內容是有重疊的,只是一個較重人為、一個較重自然,相同的便是景觀皆會隨著環境一年四季的更迭或人為的影響而有所改變。若文化景觀所欲保存的是某種歸屬感與認同感或某種價值,那麼是否文化景觀有隨著景觀衰敗而消失或減弱的可能,那麼維護計畫該如何維護呢?其看待維護的方式便不若看待古蹟、歷史建築一般的制式,而是應將「衰敗」也納入計畫之中,因為衰敗景象是自然景觀完整生命的一部分,不可逆的一部分。


衰敗的景觀或許較令人感到不愉快或恐懼,但是保存的價值便在於,多元價值共存的可能,如同悲傷的情感相較於快樂總是更深刻與長久,對於社會價值中負面的感受與空間的保存,反倒保留存了更強大的場所感。


文資委員即便是從文資的角度定義其價值,其中也必然會產生價值的歧異,因為每個委員在做價值判斷時,必定受其專業、文化、歷史、意識形態,甚至情緒所影響。而在參考(移植)歐洲等先進國家的維護計畫或文資相關法規時,也必須因應台灣在地性的不同而有所調整。當各種不同價值需要共存時,靠得便是如同黑格爾的辯證詮釋,正因為事情皆有正反兩面的矛盾關係,彼此雖矛盾卻互為整體,因此化解矛盾的方式便是將矛盾視為一整體,如同景觀自然衰敗的過程,價值的保存是保存價值與價值之間的關係,唯有保存價值間的關係,價值才有完整保存的可能。

201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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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學博士生/建築系畢/證照:高考公務員、工地主任、古蹟工地負責人/前地方文資薦任公務員(建築工程職系)/研究領域:建築哲學、文化資產哲學。由「哲學性」、「反思性」角度,評論文學、建築、哲學、時事、影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音樂藝術、文化資產、公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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