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為什麼我們不欠父母?》談親子關係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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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欠」是一種債務關係,我們與父母的關係是一種債務關係嗎?所謂債務關係是一種契約關係,當債務一還完,債務人與債權人就沒有任何義務與責任,但是我們與父母的關係是建立在這種雙方都同意、協議的契約關係嗎?我能夠選擇我的父母或父母能夠選擇我嗎?契約有明確的履約要件,但親子關係有一套客觀的標準、要件嗎?親子關係有還完債務的一天嗎?若我們與父母的關係不是債務關係,那麼是什麼關係呢?


  本書的核心問題是:孩子對父母是否有應盡的義務?作者認為沒有,什麼義務也沒有。但沒有義務並不表示我們與父母的關係從此就一刀兩斷;正好相反,正因為我們與父母的關係不同於一般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更難能可貴、更無可取代,而負債的想法正是對此相親相愛的關係造成阻礙,本書便是試圖破除這樣的阻礙,釐清何謂真實的親子關係。


  孩子對父母是否有應盡的義務?義務,是相對權利而言,憲法規定人民有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的義務,意思是人民沒有「選擇」不納稅、不服兵役、不受國民教育的自由。義務便是建立在犧牲一點自由所換得的權利;收稅才得以建設、服兵役才得以保家衛國、受國民教育才得以實踐權利。而親子關係,是建立在犧牲一點自由所換得的權利嗎?亦如我們沒有選擇父母的自由,如果是一種義務的犧牲,那麼為的是換得什麼權利?或者說,沒有了親子關係,我們便失去了什麼?


  親子關係,是一種不同於友誼的關係,朋友可以斷一個,再結交另一個,友誼關係直到沒有了友誼為止。但親子關係不同,親子關係「大部分」是建立在血緣之上的,即便親子不相往來,血緣關係依然存在,但這表示血緣一定帶來義務嗎?我們都聽過有父母年輕時不照顧小孩,等老了卻反過來要小孩照顧的故事,當父母沒盡到養育的義務時,子女還有照顧父母的義務嗎?血緣關係並不能帶來任何義務,因為我們無法從生理(基因)的相同,推導到產生道德義務。血緣與道德義務是沒有必然關係的,有的話也只是我們在社會化的過程中,將「想像」的道德誤認為是「事實」的道德。亦如電影《我的意外爸爸》,即便沒有血緣關係,還是能夠有親子關係,關鍵在於有沒有親子關係的「事實」。


  什麼是親子關係的事實?或者說什麼時候我們意識到親子關係的重要?良好的親子關係,是以愛為基礎所建立的,父母無私的付出,重點不是父母為我們做了什麼,而是父母的存在對我們的意義。它提供我們在人生失意時的安全感與肯定、它提供我們成長時犯錯與學習的空間;一種無私包容、亦師亦友、公平善意、相互付出、彼此感恩尊重的關係。而當沒有了親子關係時,便是失去了以愛為基礎的上述關係。


  那麼,若上述關係是我們犧牲一點自由所換得的權利,我們對父母是否有應盡的義務?或許問題應該改為:父母與我們是否有「彼此」應盡的義務?我認為是有的。維持關係,必須是雙向的,若只是單方面的犧牲,這關係便不會長久、深化。因此,不會只有我們對父母有義務,父母對我們也有義務,但這個義務是什麼?有沒有一個終極答案的?若有答案,那不過是一種教條式的關係,而不是一個「活」的關係。我們不能說親子關係是什麼?或親子關係不是什麼?因為親子關係是一種動態發展的過程,例如:孩子還小時,父母對孩子付出多一點;孩子長大有能力時,孩子對父母付出多一點。重點在於,我們珍視這樣的關係,而這樣的關係、雙向的關係便是此義務的來源及動機。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是一種債務關係,不能把對方看成欠債者而是當成自由人。談錢傷感情的原因在於,錢能夠還,感情不能還,或者說感情沒有還不還的問題。親子關係正是因為建立在無法選擇父母的自由之上,所以顯得獨一無二、無可取代。若雙方沒有盡到彼此的義務,那麼親子關係是否還存在?親子關係適用「義務」這個詞嗎?義務包含「不得不」的選擇,或許一開始是一種義務關係,但之後的關係則是動態發展的過程。我認為關鍵在於父母有沒有讓子女感受到被愛的感覺,唯有子女感受到愛的感覺,才有學習愛的能力,而有愛的能力,才能夠在以愛為基礎的親子關係中讓愛生生不息的延續。

20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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