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6|閱讀時間 ‧ 約 24 分鐘

乙級衛生管理員 自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8)

接續上一章節告知道,基本的保護方法;那本章針對一些細項裝置進行說明。

電器類的安全保護裝置

  • 安全保護裝置泛指一切施加於電路或設備上之保安裝置, 其目的主要在於發生漏電時,能自動偵測出漏電而啟斷電 路或發出警報訊號(即漏電斷路器) (設規第243條) 。
  • 另一安全保護裝置是裝設於交流電焊機上之自動電擊防止裝置(設規第250條)

漏電斷路器

感度電流、跳脫時間、漏電保護專用或含過電流保護功能

漏電斷路器

使用場所:潮濕處


電氣設備損害防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1條)

雇主對於易產生非導電性及非燃燒性塵埃之工作場所,其電氣機械器具,應裝於 具有防塵效果之箱內,或使用防塵型器具,以免塵垢堆積影響正常散熱,造成用電設備之燒損。

停電作業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4條)

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路採取下列設施 :

  1. 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 上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 設置監視 人員監視之。
  2. 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 虞,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
  3. 開路後之電路藉放電消除殘留電荷後,應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且 為防止該停電電路與其他電路之混觸、或因其他電路之感應、或其他電源之逆送 電引起感電之危害,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並加以接地
  4. 前款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應將該作業範圍以藍帶停電作 或網加圍,並懸掛「停電作業區」標誌; 有電部分則以 紅帶或網加圍 ,並懸掛「有電危險區」標誌,以資警示。

前項作業終了送電時,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並於拆除短路 接地器具與紅藍帶或網及標誌後為之。

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 - 高壓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

  1. 使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並於有接觸或接近該電路部分設置絕緣用防 護裝備。
  2. 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3. 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 其使用中之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9條)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高壓電路或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 業時,為防止勞工接觸高壓電路引起感電之危險,在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六十公分以內之高壓電路者,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但已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 - 特高壓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0條)

雇主使勞工於特高壓之充電電路或其支持子從 事檢查、修理、清掃等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 一:

  1. 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並對勞工身體 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應保持 下表所定接近界限距離。
  2. 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並不得使 勞工之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 體接觸或接近於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 電體。

各自界限距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8條)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 有八十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但於低壓帶電 體前方,可能有檢修、調整、維護之活線作業時, 不得低於下表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9條)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上之電氣設備,如配電盤、 控制盤、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操作器、電驛及其 他類似設備之前方工作空間,不得低於下表規定 :

下一章繼續用行政的管理,來討論相關的如何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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