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9|閱讀時間 ‧ 約 23 分鐘

不孝子孫,恐喪失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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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媒體報導,某位韓姓男子的母親過世後留下12筆土地遺產,身為血親子女的他卻被法院判決無法繼承遺產。

原來該位韓姓男子曾經在母親生前多次忤逆不孝、口出惡言,甚至還曾經對母親大吼:『趕快去死一死!』導致老母親傷心欲絕,多次在其他子孫們面前表示『絕對不讓他繼承遺產』。

因此當老母親過世後,其餘6名兄姊為遂母心願,便共同向法院提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的訴訟。在法院上,除了有6名兄姊出面證實母親言論外,更有多位孫子女出庭作證曾接獲韓男電話表示,要外婆趕快死一死,並挖她墳墓,家族多次聯絡要韓男祭拜母親,韓男也無動於衷。再加上韓男也多次開庭未到,法院最後遵照逝者生前遺願,並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判決韓男不具備繼承遺產的資格。

雖然在民法中對每位繼承人都有一個特留分的最低繼承比例,但為維護孝道倫理也樹立了所謂的「不孝子女條款」,若子女有重大虐待、侮辱、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父母者,即可經由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方式舉證,向法院訴請該子女無繼承權,而且連同特留份將一併喪失!

因此在此案例中即便韓男想要以特留分名義上訴要求繼承,只要不孝情節重大,恐怕也是無法成立的。

其實不僅上述條款,根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規定,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同樣依法會喪失繼承權:

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4、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但以上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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