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1|閱讀時間 ‧ 約 25 分鐘

信託法:捌、公益信託(8/8)

一、公益信託之定義(§69):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文、學、技、宗、祭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二、公益信託之成立:

(一)原則:受益人信託目的須確定。

(二)設立(§70):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

(三)宣言信託(§71):

1、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託人及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2、信託於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3、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要式行為)

三、受託人:

(一)公益信託設立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70)。

(二)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求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72Ⅱ)。

(三)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報請核備(§72Ⅲ)。

(四)申報事項(一)(§80):公益信託關係依§62,CH.2規定消滅者,受託人應於1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五)申報事項(二)(§81):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68Ⅰ)並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15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六)辭任之限制(§74):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

(七)處罰及事由(§82):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1、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有不實記載

2、拒絕、妨礙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3、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不實之申報或隱瞞事實

4、怠於公告或為不實公告

5、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

四、信託監察人:

(一)應置信託監察人(§75):公益信託置信託監察人。

(二)公益信託之監督(§72):

1、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

3、受託人每年至少1次定期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三)許可之撤銷(§77):

1、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為活動者,亦同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於限期內表示意見。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五、公益信託之存續與處置:

(一)公益信託條款之變更(§73):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

(二)公益信託因撤銷許可消滅(§78):公益信託,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設立之許可而消滅。

(三)無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之處理方法(§79):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四)公益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應申報消滅事由(§80)。

(五)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結算書及報告書取得承認後申報(§81)。

(六)任意使用公益信託名稱文字之禁止(§83):

1、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之名稱或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信託之文字。

2、違反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壹、信託概說

貳、信託關係之發生與消滅

參、信託財產

肆、委託人

伍、受託人

陸、受益人

柒、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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