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上外籍配偶繼承登記實務課程,顛覆我的一些原有認知
一、外國人原則上無法取得農地。
二、外籍配偶行蹤不明、孩子又未成年,被繼承人死亡時,可否由其他人代行未成年子女之財產行為。-->不可以,財產行為不能委託他人行使,但外籍配偶又行蹤不明-->向法院申請改定監護。
三、外籍配偶於辦理繼承登記時取得我國國籍,得准其辦理繼承登記。-->我的認知都是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沒想到是辦理繼承登記日。
四、外國人要檢附的文件,跟本國人很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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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台灣外國人越來越多,相關的問題也就產生,外國人來自世界各地
有些外國人因為單一國籍的關係,與台灣人結婚後
也只取得居留證,而不會拿到台灣身份證
對台灣來說,他們就是外國人
外國人在台灣,取得不動產限制蠻多的,有取得限制、繼承限制、用途限制,不同國家規定也不同,所以真的要把規定看清楚,免得案子做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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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我課程上完後的心得濃縮,提供給大家參考:
1.農業用地雖免稅,但現在農業用地取得證明非常困難
2.繼承人及被繼承人其中一人是台灣人 就可用台灣繼承法律之規定
3.除籍,非喪失國籍
4.美國證明哪一州(每州平等互惠不同)可以用駕照來證明
5.香港人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代表1997到香港的)
6.台胞證與台灣居民居住證不同。
7.陸配繼承,需先到大陸當地公證書,再拿公證書到海基會驗證
8.1997前,華僑身分證明書永久有效,不受效期影響
9.外國人出售不動產,先去申請異動索引,再去調案,就可以知道當初買的時候準備的文件,賣的時候就可以參考。
10.華僑身份證明文件,通常效期只有一年。
11.香港居民可在台灣設定印鑑證明。
12.新加坡可取得台灣土地,但五年內需出售。
13.遺囑執行人跟受託人同一人較好,若不同人需會同很麻煩。
14.外人取得公設地,需供臨建築使用的才可以
15.旅外僑15可授權同是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申辦分割繼承登記無禁止雙方代理的規定,概括授權,非特定範圍授權
16.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就是台灣人民,不一定要有台灣身分證
17.越配非平等互惠國,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不需會同,但繼承系統表要切結。分割協議書不能有動產。
18.繼承登記拿不到現戶謄本,可用理由書代替,先辦公同共有,再用34-1處理。建議理由書不要寫行蹤不明,因爲就要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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