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6|閱讀時間 ‧ 約 22 分鐘

走向 AFP 之路 #34 <視同贈與>

視同贈與 →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例如我欠甲錢,甲說不用還了,那甲要去繳贈與稅)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例如爸媽用遠低於市價賣房子給小孩)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例如爸媽出錢幫小孩買房產、被保險人寫小孩,但用父母的帳戶扣款)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例如女兒跟爸爸買房子,結果女兒給爸爸的錢,是爸爸借他的,則視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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