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嬤花2萬找律師立遺囑死後整份「無效」?什麼是遺囑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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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阿嬤花2萬找律師立遺囑死後整份「無效」?

日前一名婦人辭世前,要把三千萬的祖產,留給自己的孫子,卻因為代筆律師沒有讓她親筆簽名或是蓋手印,導致家屬辦理遺產時,竟被告知遺囑無效,如今兒子將對當時協助代筆遺囑的三名律師求償。一名婦人生前透過律師協助立遺囑。遭控訴律師vs.阿嬤:「裡面的內容就是,房子要給兩個孫,對給兩個孫,阿嬤你可以簽名嗎,還是你用印章,我不會,好那你用印章。」

當時雙方依規定走完整個流程,還有影片為證,直到辦理受遺贈人的遺產稅,被國稅局認定沒有親自簽名,遺囑無效駁回申請。

遺囑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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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種遺囑,形式要件不可錯:

自書遺囑:

規定於《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

規定於《民法》第1191條,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密封遺囑:

規定於《民法》第1192條,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代筆遺囑:

規定於《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口授遺囑:規定於《民法》第1195條,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建議來找公證人除了幫您注意遺囑的格式形式要件以外,更可以協助您對於遺產規劃,並給您最專業的法律意見。

遺囑的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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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遺囑能力:

法條怎麼規定?

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第一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第二項)。」

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法官怎麼看?

指立遺囑人為製作遺囑所必須具備之能力,16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完全行為能力人,除非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或受輔助宣告人,其非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應具有遺囑能力。又所謂無意識,係指全然欠缺意思能力而不能為有效的意思表示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78號判決意旨參照)


區分幾個情況來討論:

1.未受監護、輔助宣告+意識清楚、對答如流:

個案:「勞心勞力女強人」陳媽媽,8X歲,經商多年,陳媽媽長年腦神經衰弱,且因憂鬱症進行門診治療,於接受治療後進行智能狀態測驗,陳媽媽沒有嚴重認知功能衰退的跡象。陳媽媽因年事已高,為了不想要讓子女吵架,決定作成自書遺囑,來到公證人事務所表示已經寫好一份遺囑,問公證人不知能否作成遺囑公證,並且提供的診斷證明書,其中亦記載:「接受治療後,予心理衡鑑及認知功能檢查,目前無認知功能障礙 」經過公證人詳談後,發現陳媽媽甲對於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判斷其為意思表示效果等能力均無欠缺,在未受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前,推定具有完全之行為與遺囑能力。

陳媽媽的情況,即便她的家屬因為對遺囑分配不公,提起遺囑無效的訴訟,就客觀事實來看,她是屬於意識清楚、對答如流,在遺囑格式符合法定要式者,家屬、司法就應該尊重陳媽媽的心願。

2.未受監護、輔助宣告+意識不清楚、對答有障礙:

個案:「我是伊麗莎白女皇!」

蘭女士,6X歲,教職30年,罹患失智症後曾外出迷路,故家人儘量將他保護於「特殊」安養中心。然而精神狀況逐年衰減,逐漸對周遭環境感到陌生奇怪,懷疑自己被奸人所害,因而囚禁在中心(錯認妄想),她嘗試脫逃重重禁錮的中心,因她懷疑養護人員在她食用的飯菜內下藥(被害妄想)。

蘭女士的情況即便她的家屬,沒有協助完成監護宣告,但是就客觀事實來看,她是屬於意識不清楚、對答有障礙,即便作成遺囑(五種法定要式遺囑),恐怕事後也會面臨遺囑無效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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