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5|閱讀時間 ‧ 約 43 分鐘

【同婚專題】他們與孩子的距離——談同志家庭在生育孩子的艱辛旅程

文:吳宜詩、洪彥羚
圖: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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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同家會秘書長黎璿萍

訪問者:吳宜詩、洪彥羚

與相愛的人攜手步入婚姻,擁有屬於彼此的孩子,看似是人生理所當然的戲譜。然而,對於兩個相愛的女人、或兩個相慕的男人來說,這份「理所當然」竟是一種奢侈——一種需要耗費很多力氣,卻仍可能難以觸及的人生藍圖。為了更加了解同志家庭與人工生殖的現狀,我們聯繫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的志工進行訪談。

壹|同家會的過去與現在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同家會),為過去「邊緣同志口述歷史小組」所發展而成的組織,源於大學生與研究生共同參與的全台性計畫。邊緣同志小組的目標為探討「非主流化」的同志樣貌——或者說,同志樣貌本就多元,然而媒體與大眾看到的,或想到同志時會聯想的畫面,大多是大學生遊行、學術性別研究等面向的同志。

當時的邊同小組探討的是一個很關鍵的因素——「交織性」,也就是同志身份與另一個社會上難以聯想的身份之間的連結。以北區小組為例,他們探討的是「同志」與「家長」的交織性,因此最早接觸到的對象便是「同志媽媽」。其他小組則有東部原住名同志、中部青少年同志,老年同志等。這些小組後來各自蛻變成不同組織,如今日採訪的同家會即為過去的北區邊同小組。

貳|同性婚姻與孩子的連結

——他們(女性同志伴侶)唯一能夠保障孩子的方法,竟然是透過一份遺囑,而遺囑生效的前提正是當另一半、也就是分娩方「過世」時。

其實婚姻平權早在2016年前便已有諸多討論,不過在台灣的家庭法治習慣中,「親權」與「婚嫁」時常被捆綁在一起,所以要想擁有孩子的親權,雙方必須有婚姻關係。在還沒有同志婚姻時,身為一對女同志家長,懷孕生產方在民法「分娩者為母」的概念下,理所當然成為孩子的生母,懷孕生產後帶著孩子的出生證明到戶政事務所報戶口後便能與孩子成立親子權力關係。可是另一位媽媽呢?媽媽可能沒有懷孕分娩,即便他們是一起迎接孩子出生的,也幾乎不可能跟孩子建立親子關係。那時候他們唯一能做的就是——「寫遺囑」。

「當生母不幸發生意外離開人世間時,她希望透過她的遺囑生效去告訴世界、告訴她們的家人:我希望我的孩子可以跟另外一個媽媽一起生活,讓她成為法定代理人。」在2019年同志婚姻法案通過以前,這就是同志家庭的日常。他們唯一能夠保障孩子的方法,竟然是透過一份遺囑,而遺囑生效的前提正是當是另一半、也就是分娩方「過世」時。

過去同家會採訪時,非分娩方便表示因遺囑生效之日也等同她摯愛的另一半的離世,亦即必須在配偶的生命與孩子的親權間做出選擇,因此對這個方法百感交集。「我們希望同志家庭就像異性戀家庭一樣,結婚擁有小孩後,理所當然的都能成為孩子的雙親,一起保障孩子長大。」璿萍在受訪時這麼說。

或許對很多人來說難以想像,只要能夠一起生活,沒有法律權益又有什麼關係?有同性伴侶的家長分享,帶孩子去看醫生時填資料時,卻不知如何填寫「關係」一欄、孩子的健保卡也無法證明他們的關係。因醫療院所不願意冒著讓一個「法律上」的陌生人幫孩子做重大決定的風險,因此在嚴重醫療狀況時,也只有擁有親權的家長可以簽署緊急醫療的同意書。甚至有家長分享,連在小孩六歲前帶去給牙醫塗氟時也遭到醫生拒絕。

「光是想帶自己的孩子去塗氟這麼簡單的事,都因為看不出血緣關係而被醫生拒絕,那位同志家長才意識到,原來在國家體系下自己跟孩子什麼關係都不是。」這因而讓同家會決定加入多元成家法案與婚姻平權的討論,並由過往單純的文化出版與口述歷史轉為積極的為同志爭取權益。

參|同性伴侶如何生育?

——這中間不斷的失落,不論對委託者的時間、金錢、還是身心都會產生龐大壓力,也不可能把委託者失去的時間與金錢拿回來。

在台灣,雖然已有諸多討論及草案,但代理孕母目前仍然不合法。因此,許多同性婚姻配偶會選擇去國外做代孕。然而,國外代孕也有許多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該國家的「合法適用主體」是誰?以代理孕母制度較知名的烏克蘭為例,他們雖然有代孕法,但因烏克蘭的代孕法只允許「異性夫妻」,同志前往烏克蘭代孕仍屬「違法」。

第二個問題是,到外國非法代孕、鑽當地法律漏洞卻發生爭議。例如:在仲介媒合假結婚後卻發生法律上爭議;因屬迫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而無法得到合法證明導致孩子無法回國等等。甚至,即使在合法的國家代孕,卻遇到當地仲介或代孕者為反同人士,因而在得知委託方是同志後變向勒索錢財。

第三個問題是,代理孕母制度本身就是件耗時耗力的事。有家長遇過代孕者植入卵子不成功,要隔一個月再試,試了三次後仍失敗被勸導放棄,換一位代孕者。這中間需要遠渡重洋、植入卵子、並隔著海洋持續關注代孕者狀況。這中間不斷的失落,對委託者的時間、金錢、還是身心都是龐大的壓力,也不可能把委託者失去的時間與金錢拿回來。

因此,就代理孕母而言,同性婚姻者想要擁有孩子仍是困難重重。而試管嬰兒方面,因目前台灣的人工生殖法規定試管只能由異性夫妻進行,故女同志尚不能適用人工生殖法,而只能選擇到海外使用試管。而同志伴侶們也須考量要去哪個國家?做試管或代孕?個別的國家是否有相關法律?法律適用主體是誰?等諸多問題。

肆|同性家庭背後的社會壓力

——有些公務員不理解同志家長為什麼生得出小孩,甚至覺得這是天經地義可以被質疑的事。

同家會幫助同志透過收養、代孕、試管等方式,陪伴這些準家長一步步成為家長。同家會是社團法人,因此理監事都是由準家長、家長們組成。同家會所注重的重點是「支持系統」。要有孩子這件事,無論使用什麼方式,對同志家庭來說都是辛苦的「計畫性」生育。除了怎麼生以外,更關鍵的是,同志家庭在台灣社會裡仍是少數。少數不代表一定會辛苦,但少數一定會面臨一些挑戰。例如孩子出生後要報戶口時,還是有些公務員不理解同志家長為什麼生得出小孩,甚至覺得這是天經地義可以被質疑的事。「就算你跟他解釋是做試管,他還是會回答『啊怎麼可能?』」因此,社會需要對這方面有更多的認識與尊重。

另一個特別的問題是,「非生母」同志伴侶還是需要走「收養程序」,耗時至少半年以上。在這段期間非生母方不是孩子法律上的家長,會影響社會福利請領等面向。不過金錢方面還是小事,在日常生活方面,接觸到任何外部單位都要面對「這些人理解同志家庭嗎?跟他們解釋後,他們能以友善的態度跟我們溝通嗎?」才是問題。

璿萍提供了一個例子:一對同志家庭為小孩找保母,但該位保母同時要照顧兩個家庭的孩子,同一時段另一個孩子的媽媽竟要求兩位同志家長去驗愛滋。她們很生氣,最後決定賭氣去驗,健康報告顯示並無愛滋。她們拿給該家長看後,她卻說愛滋有潛伏期,現在驗不出來。感染者本就不該被污名化,同時更不應將感染者與同志畫上等號。

同志家庭在台灣社會當中,就算法律制度有所改變,還是有很多事情是需要我們持續關注、持續去理解他們實際在生活中遇到的挑戰的。因此,幫保母、社工、公務員培訓固然很重要,但制度實行的狀況與互動需要持續努力跟社會上對傳統家庭觀念的碰撞、去擺脫刻板印象才更是考驗。媽媽應該要長什麼樣子?爸爸應該要長什麼樣子?破除刻板印象其實不只是對同志家庭,更有利於所有多元的家庭。

另外,同志個人出櫃是自由意志,但同志爸媽需要對他人「主動出櫃」,為孩子建立安全環境。因為唯有如此,才能了解他人對同志家庭是否持友善態度。若隱藏這樣的身份,反而對孩子或另一半都是不公平的。

擁有孩子前與後的落差或衝突,同志家庭主要的回饋是「情感面的出櫃責任」。很多人覺得同志生小孩是一種know how(只要知道方法即可) ,不一定會考量到有了小孩後的出櫃責任,包含外部社會與彼此的原生家庭、上司等。爸媽知道你們是同志,跟知道你們要成為同志家長,兩者的想法與態度其實是很不一樣的。每個人原生家庭都不同,時代不同,面臨到的出櫃壓力也會不同。在同儕之間可能沒人在乎,但上一輩的想法並非如此,不能扁平化每個人的出櫃壓力。

創傷知情」是社工們會用到的詞,即使是成熟的大人,在每次出櫃時,都還是會憶起從小到大在出櫃時的創傷。這些過去並非片段式,而是會持續影響人的一生。我們此時此刻所做的任何行為,都跟過往的生命經歷有關,我們覺得它困難與否、壓力大或小,都會源自這個情境在過往的生命經驗當中,我們得到的反饋多屬正向還是負向。為了孩子的考量,準家長需要提前在準備期讓家人知道此事:討論與原家庭間的界線問題、若長輩有毒該如何相處、要思考界線拿捏等等,這都是跟異性戀家庭很不一樣的地方。但換個角度想,許多異性戀家庭也有年齡差距大、跨國婚姻等不同的挑戰,因此不論是同志家庭還是異性戀家庭,最重要的是要鼓勵他們儘早做好溝通的準備。

伍|同志家庭的孩子是怎麼想的?

——小孩們的想法是,「很多時候社會都預設他們過得不好,這讓他們感到困擾與困惑。」

社會上有許多人對同志家庭的孩子們有許許多多的猜測,但都不如當事人來的了解。關於同志家庭大孩子的想法,璿萍推薦聆聽同家會「大集合」podcast的第三季最後一集,訪談大三與高一兩位在同志家庭長大的孩子。若想閱讀書本,則可參考同志諮詢熱線出的「阿嬤的女朋友」,透過口述歷史的方式採訪老年女同志的生活。「你會發現,這些阿嬤們都結過婚生過小孩,因為那個時代中的女同志,她們覺得對自己伴侶最好的祝福,就是讓她跟異性結婚。把她留在身邊跟你一起過,就是不三不四的同性戀生活,其實是害了她。」

這樣的家庭中,孩子其實並不一定清楚知道家長的心路歷程,也不一定有同志家庭的認同。孩子在一開始便清楚知道自己是由同志家庭照顧長大的環境下,雖然也因此有不同個性與面向,但在許多採訪與接觸中,小孩們的想法卻多是「很多時候社會都預設他們過得不好,而讓他們感到困擾與困惑。」因此我們其實不用太以異樣的眼光或有色眼鏡去關心與看待同志家庭。

不論家長的性傾向為何、孩子是否會快樂或自在,還是歸咎於能否在親子關係中開放討論那些讓他困惑的事情。如果家長的反應是「你不要問這個」,那孩子便會持續困惑,不會因為這樣就不去思考這件事。但如果家長願意跟孩子解釋「為什麼我們今天會有你,是透過什麼方式」等,讓孩子越早知道家庭的真實狀況,就越能接受他的家庭並產生認同。這個過程被稱為「身世告知」,這最早是在無血緣收養家庭使用,所以其實並非同志家庭專屬。

人工生殖爭取修法中有個重點,要修正的不只適用主體,還有兒童最佳利益,即讓捐贈精卵有一定「資訊的揭露」。我國現在人工生殖是採取全匿名狀態,子女無法自由查詢捐贈者是誰,而且前提是他的異性戀父母(目前只有異性戀適用),要跟小孩說他是透過借精借卵人工生殖所生,若不講孩子也不會知道。就算知道,開啟查詢的要件只有兩個時機——收出養與結婚,才能查到對象是否有近親關係。

雖然這只是為了避免親屬關係上的混亂,而不是基於讓兒童有權利知道自己身世的權利,但同志家庭卻不可能隱瞞孩子的身世,因此孩子有可能會想尋找捐贈者。在國外可以透過捐贈機構聯絡,或等孩子成年後提供一些資訊。在台灣較類似的是衛福部底下的兒童收出養尋根服務,讓成年被收養子女查找原生家庭出養時的卷宗資料。若要顧全捐贈者個人隱私問題,可以思考不全然公開的方式,例如僅提供可聯絡的電子郵件、讓機構進行對接等等。孩子好奇的是為何做這件事,捐贈動機是什麼?能夠給予一定資訊,一定會比目前完全沒有要好,並且政府已經簽署兒童權利公約,按理有義務要協助子女做身世查詢。

陸|台灣修法的下一步——人工生殖是否可能納入同志族群?

——部分反對人士認為單身女性靠試管生小孩就是因為她們厭男,所以她的孩子生下來後,因為自小沒有父親所以特別容易對男性感到好奇,容易有性衝動。

台灣未來在人工生殖的修法當中,是否會納入同志族群?璿萍表示現在正在努力爭取當中,以下分「試管嬰兒」與「代理孕母」兩個立法技術層面討論。

「試管嬰兒」不只能適用在女同志伴侶,「單身女性」也可以是受眾。因為她們有子宮與卵子,唯一需要的是精子,其實與異性戀夫妻的落差很小,因此立法技術較低,有希望落實。

然而單身女性面臨的挑戰其實並不是來自技術上的困難,而是來自社會觀感與壓力。有反對方覺得「這就是製造單親家庭耶?要讓孩子一出生就沒有雙親嗎?孩子沒有爸爸很可憐耶?」還有一個很荒謬的論述,他們認為單身女性靠試管生小孩就是因為她們厭男,所以她的孩子生下來後,因為自小沒有父親所以特別容易對男性感到好奇,容易有性衝動。璿萍在提起這些反對意見時,非常無奈的說。

因此,同家會希望可以鬆綁婚育的順序,現行生活中很多人已經準備好當家長,但其實不一定要進入婚姻,不一定要找到一個所謂的如意郎君,才有資格成為家長。這件事其實是要拆開來看的——不論家長是單親、雙親,或任何性傾向,都沒有學術研究能直接論證這一定會等同於孩子的身心發展。雙親家庭、單親家庭、同志家庭、異性戀家庭都會有不幸的小孩;反之,也都會有幸福的小孩。關鍵是親子之間的關係如何?因此在試管嬰兒方面,要做的努利是打破婚育的框架,讓社會理解多元型態的家庭組成與子女身心是否良好是脫鉤的,一個幸福的家庭必須回到是否有良好的「親子溝通能力」,陪伴孩子長大。

而「代理孕母」制度在現行法律之下是沒有的。由於需要大量討論、立法,因此相對於試管嬰兒只需開放適用主體,代理孕母的難度較大。同家會自2012年以來便開始接觸海外資訊,協助辨別並分享友善待遇同志的合法代孕廣告。代孕制度其實是相當龐雜的。它並非單純醫療行為,背後牽涉了多方法律權益、性別平等、子女最佳利益的確保等,因此同家會認為應該要有更良好的討論機制,不能只停留在過去二三十年的倫理層面。倫理固然重要,但要做的不是停留在要或不要,而是進一步試想制度的設計,正視代孕的需求。無論是同志、異性戀夫妻、單身者,這樣的需求不會只停留在某種性傾向或某一個社群當中。

若要配合現行的法律與風土民情,能否設計出符合台灣的代孕模式呢?璿萍提到,每個國家的制度都不同,要思考的是在這些已經發展二三十年的國際代孕制度之下,台灣是否有可能借鏡這些制度,進而發展出適合台灣的制度。在此同家會持開放態度,因為他們看見了這些生育的需求,是不分性傾向跟家長單身或已婚與否。

也有異性戀夫妻向同家會詢問海外代孕的相關資訊,即便他們知道這個團體主要的扶助對象是同志。異性戀夫妻須承受社會上對他們無法懷孕生子的不孕污名,因此有些異性戀夫妻去國外做代孕後,回來隱瞞這件事,並對外宣稱是自己生的。對同志朋友來說,不孕的污名是比較低的,因為他們的社會性不孕是一個既存的事實,並非因為病理上的因素。然而即便是病理上的因素而導致不孕,也不應該承受這樣的污名,這是這個社會需要努力突破的。

柒|代孕的風險

——美國在一些代孕興盛的州,會有PBO,當過了可以終止妊辰的時間點,便會透過代孕者所在的州別,進行地方法院親權轉移令,將親權由代孕者轉移到委託方。

「我們要先做一些觀念上的討論,任何行為背後都有誘因,那有經濟誘因是否等於這個行為是不良善的?不一定。」不能用這種高空的邏輯正當化代孕的風險,而是要回過來看這個經濟誘因跟它所需承擔的風險是否合理。若它是一種高風險的行為,政府就必須出面限制。有經濟誘因不等同於行為不良善,因為高風險產生高報酬也不代表是不良善的——因此就算有經濟誘因也有高風險,也不代表政府應該要在制度上否決這個行為。這也牽涉到我們的工作自由是否能為政府所禁止。

過去已有許多會議討論代孕的問題,然而行政院的「院版」法案卻始終沒有公告,目前是有史以來衛福部最有可能提出代孕制度「部版」的時候,但部版提出能否成為院版又是另一個問題。過去在審核時最常遇到的是「性別評估」的問題,即代孕制度是否能讓從事代孕的女性的風險是被合理的控管?

聯合國針對代孕制度的原則性說明提及任何國家制定代孕制度時,首重代孕者要有自由意志,不能在被脅迫的狀態下從事。先前提及,有經濟誘因與風險的工作很多,但真正會傷害到弱勢的情境,是他們「被迫」要做這件事。比如在討論社會弱勢女性從事性工作時,我們討論的並不是她自由選擇成為性工作者的風險,而是「被迫」,例如被家人所迫、被當地黑幫強迫還債等。她沒有選擇,在這樣的狀態下要如何跟她談論她的工作風險?她連是否要做這個工作的選擇都沒有。因此最重要的第一件事便是「自由意志」的確認。

回到亞洲社會的環境脈絡裡,便會延伸到另一種討論情境,也就是我們應不應該允許「親屬間幫忙代孕」?這個家族的動力,會不會讓女性陷入被要求傳宗接代的壓力?例如你不幫弟弟代孕,我們家就無後了,那這樣還能算是她的自由意志嗎?在歐美國家不一定會有這樣的家族動力在,但在亞洲社會便是一種關鍵性的重要壓迫力,這樣的家庭壓力是制度設計必須要考慮的因素。

接著是該名代孕婦女是否有過懷孕,並且「順利生產」的經驗?她對懷孕風險的理解程度如何?這是在國外的代孕制度中常被加入條款的限制,原因是若沒有懷孕過,便無法理解懷孕與生產當中的變化與風險。其他關於代孕者資格的因素包含「年紀」與「國籍」,我們是否應該限制只有台灣國籍的婦女能成為代孕者,而不開放給外籍人士?之所以提出國籍的原因是前述提到社會弱勢,在台灣很常被討論到的便是「移工」,那麼可以用代孕制度讓移工來幫台灣人做代孕嗎?這樣會不會陷入讓社會弱勢者從事代孕工作的困境?

當我們在討論代孕是否等於讓社會地位弱勢的女性一定要從事這個工作時,要檢視其他容易產生這樣情況的國家是如何設計制度的、正視並理解那些曾經發生的事情,再回到制度面去看如何設計。思考這些問題是制度能解決的嗎?若是真的不行,就再進一步討論為何要冒著這些風險建立制度;若是可以,那為何不做呢?再回推看台灣究竟能不能適用這些制度。

捌|代孕的三方關係

——在沒有法律保障的狀態之下,受害的不只是委託人,也有代孕者,以及誕生於大人錯誤之下的孩子。

同家會在討論代孕時,有三個主要角色:委託方、代孕者、子女。但除了這三者以外,居間機構(即仲介)也很重要。仲介的角色是什麼?他的權利義務有哪些?以英國為例,他們是非商業代孕,因此仲介媒合的角色便非常吃重。若媒合委託方與代孕者的仲介以商業營利為導向,那是否就無法中立公平的服務雙方,例如不會如實告知代孕者可能的風險,以及契約中對她生活的影響、與代孕者是否充分意識到擁有哪些權利——何時可以拒絕、何時可以自己做主、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自己終止妊辰?如果仲介機構只服務委託方,那他便會淡化這些風險,等到真的有緊急狀況發生時,代孕者便已錯過原有的權利。

關於孩子方面的重要問題則是,小孩法律上的親子權利何時能確定?代理孕母何時才會擺脫這個身份?孩子何時屬於委託方?親子權力呈現浮動狀態,對小孩的影響是最大的。若途中有人反悔如何處理,這些都將影響親權穩定性。一派說著床時起算、另一派說過了可以終止妊辰的週數,第三種說法則說為孩子出生後用準收養制度,委託方提起收養親權轉移。美國在一些代孕興盛的州,會有Prebirth Order(PBO:出生前判決),當過了可以終止妊辰的時間點,便會透過代孕者所在的州別,進行地方法院親權轉移令,將親權由代孕者轉移到委託方。代孕契約在前期討論時便會預先決定好要在哪個醫院生產,這非常重要,因為申請到PBO後,律師會告知該醫院社工已申請PBO,因此即將生產時要通知緊急聯絡人(委託方)來醫院,孩子出生後也要交給委託方,形成明確的法律關係。

那麼,台灣有可能有此這樣的PBO制度嗎?這牽涉到代孕者可否有猶豫期或反悔權。英國的制度中,規定嬰兒出生六週內親權都還是由代孕者所有,但英國現在要修法縮短這六週,因為把照顧新生兒六週的大責都放在代孕者身上似乎不合理,也同時導致委託者須每天焦慮代孕者是否會反悔。

若不開放代孕,會出現什麼情況,是否會產生黑市交易?以台灣國內為例,人們會想辦法以符合人工生殖法規要件的方式達到代孕目的。例如女同志和外籍配偶結婚,一年後向醫生「口頭說」已發生性行為但無法懷孕,如此一來便可以使用人工生殖試管嬰兒技術。這和代孕最大的差別是,這位女性永遠會是孩子的媽媽,因為是婚生子女,達到目的後離婚並給外配一筆錢即可。類似的狀況,也有兩對同性戀男女結為假夫妻並生小孩。

由此可見,代孕制度非常複雜,應該要更加細緻的討論,並非單純討論生育平權,而是要顧及多方權益。呼籲政府要持續討論的原因是,生育需求永遠都在,而負擔不起合法程序的人就會走險,在沒有法律保障的狀態之下,受害的不只是委託人,也有代孕者,以及誕生於大人錯誤之下的孩子。

玖|結語

步出同家會辦公室所在大樓的電梯門,向晚的天被染得暗了些。朝著校門的方向往回走去,我們的步伐不像來時那般輕快。回想剛才與璿萍的對話,讓我們看見社會上另一族群的人們,背負著不應該加之於他們身上的沈重,也讓我們看見,有人在乎著這些同志家長與準家長們,願意傾聽他們遇到的那些社會磕絆與情感糾葛——接住那份帶孩子看牙醫時被質疑是否具有親子關係的無措、或支撐遠赴海外只望培育一株幼苗卻因為是同志而被仲介公司欺凌的無助。他們提供助力的同時也從中思考,並試著將故事傳下,讓更多人知曉同志家庭難處所在,以期改變人們對於婚姻與家庭「理所當然」的刻板印象。讓社會看見,有一群無法如此「理所當然」生養孩子的人,需要社會將他們當作「一般人」一樣看待。不應有所鄙視,也無需施加憐憫的有色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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