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2|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專欄] 被警示帳戶後又收到警局通知,該如何是好

詐騙無所不在、無孔不入

近期最常被諮詢的刑事案件,莫過於「提供他人銀行帳戶、提款卡」而涉犯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的案件了!

 

時序上,通常會先收到銀行警示帳戶的通知,再來會收到警察局通知做筆錄,然後案件會被移送地檢署。

 

什麼是幫助犯

 

刑法第30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簡單來說,就是幫助他人犯罪

幫助犯和共犯的差別,在於共犯是直接參與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幫助犯是提供助力,但沒有參與構成要件的行為。

 

詐騙集團在詐騙被害人時,一定不會是提供自己的帳戶供被害人匯款,否則檢方就太好查了。

因此,詐騙集團往往透過各種管道,取得第三人的銀行帳戶和提款卡供被害人匯款,再趕緊將犯罪所得領出。

 

而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實務上往往認定是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的行為。

 

我也是被騙才提供銀行帳戶的,這樣也會構成犯罪嗎?

 

陳律師在接受諮詢的時候,碰到眾多的當事人告訴我,我當時也是被騙才會提供帳戶的!

 

提供帳戶的原因,常見的像是:

 

1.      當事人求職時,對方說要提供帳戶當做薪轉戶

2.      對方稱他的帳戶不能使用,需要借當事人帳戶使用

3.      當事人想要借錢,對方稱可以幫忙辦貸款,需要當事人提供帳戶美化現金流

4.      對方假冒為投資公司,要求當事人提供帳戶供其代操股票、虛擬貨幣

 

當然,如果是單純提供帳戶的行為,沒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故意,「理論上」是不能認定構成幫助犯的

 

然而,因為詐騙案件及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的狀況實在太多了

實務上,如果不能提出證據及合理的說明,說服法官、檢察官自己不知情

法官、檢察官往往是不會採信你的說法

而將你起訴、定罪

 

尤其,收到銀行警示帳戶的通知時,

很多人因為害怕,就趕緊把相關對話紀錄刪除,反而有可能造成日後難以說明自己當初提供帳戶的原因

 

這類的案件陳律師已經看了太多

陳律師也相信不少民眾可能真的是不知情卻被認定構成犯罪

因此,建議在收到銀行警示帳戶的通知時,就要備妥相關對話紀錄或其他證據,向律師討論對策

 

以下案例

當事人有留下不少對話軌跡

陳律師將有利的部分加以整理、強調

積極向檢方辯護,最後成功獲得不起訴處分

 

 

 



幫助詐欺、洗錢罪如果判六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嗎


先講結論:無法!

 

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所以如果法定刑超過5年的犯罪,就算法官判6個月以下,也不能易科罰金

而洗錢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因此是不能易科罰金的!

 

此外,如果經刑事判決認定構成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

很高的機率會遭到被害人全額求償

而且這類型案件往往被害人眾多、損失金額非微

因此,千萬不要認為我只是提供帳戶而已,我也是受害者…就輕率的面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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