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無所不在、無孔不入
近期最常被諮詢的刑事案件,莫過於「提供他人銀行帳戶、提款卡」而涉犯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的案件了!
時序上,通常會先收到銀行警示帳戶的通知,再來會收到警察局通知做筆錄,然後案件會被移送地檢署。
刑法第30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簡單來說,就是幫助他人犯罪
幫助犯和共犯的差別,在於共犯是直接參與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幫助犯是提供助力,但沒有參與構成要件的行為。
詐騙集團在詐騙被害人時,一定不會是提供自己的帳戶供被害人匯款,否則檢方就太好查了。
因此,詐騙集團往往透過各種管道,取得第三人的銀行帳戶和提款卡供被害人匯款,再趕緊將犯罪所得領出。
而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實務上往往認定是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的行為。
陳律師在接受諮詢的時候,碰到眾多的當事人告訴我,我當時也是被騙才會提供帳戶的!
提供帳戶的原因,常見的像是:
1. 當事人求職時,對方說要提供帳戶當做薪轉戶
2. 對方稱他的帳戶不能使用,需要借當事人帳戶使用
3. 當事人想要借錢,對方稱可以幫忙辦貸款,需要當事人提供帳戶美化現金流
4. 對方假冒為投資公司,要求當事人提供帳戶供其代操股票、虛擬貨幣
當然,如果是單純提供帳戶的行為,沒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故意,「理論上」是不能認定構成幫助犯的
然而,因為詐騙案件及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的狀況實在太多了
實務上,如果不能提出證據及合理的說明,說服法官、檢察官自己不知情
法官、檢察官往往是不會採信你的說法
而將你起訴、定罪
尤其,收到銀行警示帳戶的通知時,
很多人因為害怕,就趕緊把相關對話紀錄刪除,反而有可能造成日後難以說明自己當初提供帳戶的原因
這類的案件陳律師已經看了太多
陳律師也相信不少民眾可能真的是不知情卻被認定構成犯罪
因此,建議在收到銀行警示帳戶的通知時,就要備妥相關對話紀錄或其他證據,向律師討論對策
以下案例
當事人有留下不少對話軌跡
陳律師將有利的部分加以整理、強調
積極向檢方辯護,最後成功獲得不起訴處分
先講結論:無法!
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所以如果法定刑超過5年的犯罪,就算法官判6個月以下,也不能易科罰金
而洗錢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因此是不能易科罰金的!
此外,如果經刑事判決認定構成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
很高的機率會遭到被害人全額求償
而且這類型案件往往被害人眾多、損失金額非微
因此,千萬不要認為我只是提供帳戶而已,我也是受害者…就輕率的面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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