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1|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走向 AFP 之路 #79 <捐款運動員 節稅有撇步>

2024巴黎奧運再度掀起運動話題,民眾若想捐款支持運動員,國稅局官員提醒,若透過教育部設置的專戶捐贈、未指定對象,捐贈金額可全數列為列舉扣除額;若指定捐贈對象,則以綜合所得總額20%為扣除額上限。


巴黎奧運使全民熱血沸騰,不少民眾、企業想支持國內運動員,不僅可表達對運動產業支持,更可發揮節稅效果,只不過,依據捐贈人身分、捐贈方式等不同,規定亦不同,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留意相關規定。


捐贈運動抵稅規定

依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個人捐贈運動員,若未指定捐贈特定對象,可視同對政府捐贈,也就是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而個人若指定捐贈給特定運動員,則視同捐贈給機關團體,會和同年度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金額一併計算,依規定可列舉扣除的捐贈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


要留意的是,民眾指定捐贈的運動員,若是自己的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捐贈金額就不能列舉扣除,而是應在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另外若是營利事業,同樣透過教育部專戶,捐贈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在申報營所稅時,可享有租稅優惠,在捐贈金額1,000萬元額度內,可按該金額的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


除前述租稅優惠外,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公司符合五種捐贈方式,則可100%全額列為費用,從所得額中減除,不受金額限制。


五種方式包含,捐贈政府登記有案的體育團體;贊助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例如移地訓練費、教練指導費等;舉行員工運動會、成立運動團隊定期辦活動等;捐贈政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或器材;購買國內運動賽事門票,經由學校或非營利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近日在巴黎奧運期間,若有捐贈體育選手或相關產業,符合相關要件,明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即可列舉扣除或列報費用。


國稅局官員提醒,民眾支持運動產業,同時可達節稅目的,不過要確實了解相關適用規定及是否有扣除上限等,以免誤解租稅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149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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