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96條(結婚撤銷之原因(四):精神不健全)(19.12.26制定公布)之條文及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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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96條(結婚撤銷之原因(四):精神不健全)(19.12.26制定公布)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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