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9|閱讀時間 ‧ 約 24 分鐘

關於基督徒與婚前性行為(2)

其實不管在哪個文化,性行為都不是隨隨便便的事情,畢竟性行為最核心的功能是生殖行為的第一步(要說愛情之類心因性的就先不談了),因此我們本能性的會重視這件事情(畢竟,性被賦予那樣強烈的歡愉,又或者是恐懼)。

但畢竟也只有人類有結婚這種契約規定,雖說有求偶行為的動物很多,而動物界也有各種不同的交配模式,可能是一夫多妻的社群,可能是雌性可以同一個發情期與複數公種交配的模式(基本上只有獨行動物會這樣),或者每次發情期選擇一個伴侶,又或者是終身的一夫一妻制。

(動物間也有同性性行為,但這些全都叫異常狀態--雖然是自然存在沒錯,就別硬跟我說這叫正常了,雖然是事實存在的現象沒錯,但絕對都是一種偏差狀態,很多時候是一種「練習」,或者族群數量密度過高壓力過大產生的特殊狀況,甚至有時就只是單純支配性的暴力展現,而我也不認為這種行為可以用來跟人類的同性「戀」相提並論,根本沒關係,愛的立場遠高過性行為本身。)

總之性行為在社會層面有很根源性的內含,很自然的在社會中被擺進道德律裡面,同時也成為宗教相關訓規裡面的成份,而且往往是重要成份。

這裡面涉及一些本能性的反射,例如人會比較重視「與自己有血緣關係的人」,所以,交配對象必須是能生下自己後代的人。這一點女性不用擔心,自己生的就一定是自己的後代(這也是代理孕母的道德困境,目前還無法有效定義這種狀況下的親子關係),但男性無法這樣確認,因此制度性的保障更加重要,所以交配權的確保--婚姻制度以及婚前守貞就這樣出現了。

當然,這種東西實際效用沒那麼大就是了,要偷吃偷生根本無法禁止。

不過婚姻還有其他積極的意義存在,不是只有交配權而已。

總之我們要先理解一件事情,若站在「增加人口數量維持社會永續發展」這一點上面,婚姻本身沒太大意義,有交配與生殖行為就夠了。

換句話說,婚姻完全是社會性的設計,雖然終身配偶的確存在很多動物身上,而這也的卻是一種確保後代照顧品質的好方法之一,但成為一種「規定」,完全是人為的設計,何況還規定必須在婚姻的儀式之後才能開始從事交配活動,這一點本身就很「不自然」了。

所以,如果你真要鼓勵(或者強迫)人家婚前守貞,你得有更充分的理由才行,而我們的確有些理由可以使用沒錯,就是「家族」這回事,所以,要先理解家族,才能理解婚前守真是怎麼回事。

我們接著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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