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1|閱讀時間 ‧ 約 23 分鐘

民法第776條(蓄水等工作物破潰阻塞之修繕疏通或預防)(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76條(蓄水等工作物破潰阻塞之修繕疏通或預防)(18.11.30制定公布)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但其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002條理由謂土地之蓄水、排水、或引水等工作物,因破潰或阻塞,至水氾濫流溢者,其損害必及於他人之土地,他地所有人雖有承水之義務,然必令其受此損害,是加重其義務矣,故特設本條,使土地所有人,為必要之修繕。而其費用之負擔,若另有習慣者,自應從其習慣,若別無習慣,則應由土地所有人以自己之費用,負修繕之義務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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