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3|閱讀時間 ‧ 約 22 分鐘

民法第756條之3(人事保證之期間)(88.04.21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3(人事保證之期間)(88.04.21增訂公布)

Ⅰ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Ⅱ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Ⅲ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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