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爭取贍養費是有條件的,並不是只要離婚,女方就一定能從男方身上拿到贍養費,而贍養費也不一定是男方給女方、或是提離婚的人就要給贍養費,曾經就發生過不少案例,對方故意以冷暴力等方式逼迫配偶自願離婚,就是擔心自己提離婚要付贍養費,其實這是沒必要的,只要符合條件,不管誰提該給的還是要給!
如果是協議離婚,贍養費的條件就是雙方約定好,寫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之後登記完成就可以了。而法律上規定的贍養費,是以「因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致無法維持生活」為主要條件,在過去還必須是透過法院「判決離婚」,以及自己對離婚「無過失」責任才符合條件,但在修法之後就沒有這兩個條件限制了。
因此在新法上路後,只要「因離婚而導致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基本上就能請求贍養費,就算兩人是協議離婚,也能在離婚之後向法院請求贍養費。而細心的你應該有注意到,贍養費並沒有提及性別,因為如果生活陷入困難的是男方,自然也有權請求贍養費,比如男方因工作導致重大殘廢,離婚後女方也是有可能要給付贍養費給男方。
目前法律並未明定「生活陷於困難」的標準,所以目前判決大多都是參考過去的判決案例,而贍養費原則上是一次給付,但實務上給付方式與多久,會因生活陷於困難的原因而不同。比如分期給付的情況下,若是因照顧未成年子女而請求贍養費,可能就會與扶養費相同給付到子女成年,或是給付到子女能上學而酌減或停止。若想一次性拿到較高的贍養費,關鍵還是在於如何跟對方協議談判,通常那種一次給付的高額贍養費,都是專業律師協助談出來的,有些是以外遇或家暴撤告為條件,或是透過其他離婚條件協調出來的。
1.離婚後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
2.因年老、疾病、傷殘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
3.因結婚、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致不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從案例中可以推測出,只要有辦法從是足以維生的工作,想透過法院判決拿到贍養費是很困難的,因此專業律師還是比較建議先走協議談判爭取贍養費,較能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為了方便說明,我們就先假設是男方要給付女方贍養費,如果女方再婚,因贍養費是夫妻扶養義務的延伸,女方已有新的扶養義務人,應屬情事變更,男方自然沒有義務再繼續扶養女方,因此從結婚之日開始,男方就不用再給扶養費了。
而如果是男方再婚就不同了,贍養義務人不能因為自己再婚就不用負責,但如果突然開始有了孩子要養,或是有其他重大原因導致難以維持給付贍養費,可依情勢變更向法院請求酌減或減免,由法官去綜合考量當下的情況做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