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高資產家,為了在財富傳承上降低遺產或贈與稅,多會在保單採變更要保人的方式轉移給下一代,但這行為己被視為一種財產移轉行為。
簡單來說,要保人是付錢的人,並且擁有變更受益人、終止保單或將保單轉讓給他人的權利,而被保人是保險保障的對象,受益人則是收到保險金的人。
依據我國《稅法》規定,財產的贈與,包括金錢、房產、股票及保單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均須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當要保人將保單轉給他人時,若保單中已有累積一定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這過程會被認定為贈與行為。
由於配偶之間的移轉不課徵贈與稅,若新要保人是原要保人的配偶,則不受影響,但其他近親,國稅局就會對其課徵贈與稅。
贈與稅的免稅額目前每人每年免稅額為新台幣244萬。因此,若保單的價值超過此限額,需依照超出部分計算並繳納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00年1月1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1張保單,之後於113年8月1日將要保人變更為其子,該保單在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計入113年度贈與總額600萬元,因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因此甲君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即113年8月31日前)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還提醒,當保單價值準備金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並繳納贈與稅,以免補稅加罰。
因此,在進行要保人變更時,建議事先評估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並諮詢專業人員,以避免因財富傳承而產生的稅務風險。
部份資料轉載自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bd320fd3c5b4abaad3df4703b552a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