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7|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修復式司法」簡介

今天聯合報A11版有一則新聞報導,新北校園割頸案死者的父親發表九項聲明,強烈不滿被告獲得輕判,讀後令人鼻酸。這件案子目前只是地方法院作了第一審的判決,往後上訴到了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究竟會有怎麼樣的判決結果,完全無從預測。

該案還沒有定讞,不應當討論案情。作者是要在此介紹刑事訴訟法四年前引進的一項措施,它叫做「修復式司法」,又稱「修復式正義」,英文名詞是Restorative Justice。您或許從未聽過此事。

刑事訴訟程序為了防範發生冤案,在傳統上一向偏重保障被告權益,中外皆然。著名的《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都欠缺照顧被害人的條款。直到1985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後,才有了第一份關於照顧犯罪被害人的國際性文件。相隔二十年後,聯合國預防犯罪與刑事司法大會於2005年4月在泰國曼谷集會作成的宣言,其中第32點認為基於促進被害人權益和罪犯改造之目的,體認到「修復式司法」政策方案的重要性,促使將其納入刑事司法體系以利運用。從此,該項措施逐漸成為各國刑事政策的新方向。我國刑事訴訟法遲至民國109年(即2020年)才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的相關程序規定(總共十個條文),並且同步引進「修復式司法」措施的運用(見第248條之2及第271條之4),比曼谷宣言晚了十五年之久。

「修復式司法」,認為犯罪是一項社會衝突,需要對於加害人(即被告)、被害人(含家屬)甚至社會成員,提供各式各樣對話和解決問題(調解)的機會,促使加害人真誠認錯反省,藉此契機, 平撫被害人方面的傷痛並彌補其損害,彼此達成諒解,進而修復因衝突導致破裂的社會關係。司法院官網有通俗易懂的宣導說明可供搜尋參考。我國目前處於實質廢死階段,今後或將不再出現死刑判決。因此,在被害人因被告犯罪行為而死亡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審判程序中,「修復式司法(含調解)」措施更加凸顯其重要性,檢察官、法官務須妥適運用,俾能充分瞭解被害人家屬的感受,使其療傷止痛。作者不清楚新北校園割頸案有沒有進行過此項措施,深切盼望被害人家屬能夠早日走出陰影平復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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