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0|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台灣配偶須防被「共同富裕」

中媒報導,上海一位康姓女子婚後,父母車禍驟逝,未留遺囑,她繼承財產逾兩億人民幣,其夫隨即以「個性不合」提出離婚,並主張取得一半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包括康女所得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未經遺囑確定遺產祇歸康女者,即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一○六二條及一○六三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同法第一○八七條)。因此,康女能否保住全部遺產,恐不樂觀。

反觀在台灣,夫妻關係消滅時,平分其婚姻存續中所取得財產,並不包括夫或妻一方「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我《民法》第一○三○條之二)。所以台灣人不必擔心自己繼承所得的財產,被納入夫妻婚後財產而被析分。

然若離婚夫妻分屬兩岸人民,則其離婚效力固依台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三條),但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繼承取得的財產,會不會成為對岸另類「共同富裕」的標的啊?

(原載於2023/12/06《自由時報》,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619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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