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行為,追究的本質是「商戰」。
只是,祭品是你的刑事前科。
在法律武器和道德準則夾擊之下,身為接案者的你毫無勝算。
我就問:為了接案,賠上你的前科,值得嗎?
這邊不廢話,我用第一手商場經驗跟你說,如果遇到抄襲大家是怎麼做的。
先看嚴重性。
假設你是那種「借轉一下」然後複製、貼自己個版的,影響有限就算了。
但如果你今天抄的是花費超多心思、屬於高度商用的變現內容,那就是直接報警。
不要小看這道動作。
抄襲適用刑法。所以一旦報案,國家就會啟動公權力「幫你擔任原告」:筆錄、傳票、偵查庭、法院一條龍。
這過程中除了跑一趟派出所做筆錄,其他都是自動搞定。
你平常看到的什麼「口頭警告」、「上網公審」、「寄律師函」、「私下調解」⋯⋯這些都是多餘的。
這些都是看似嚴厲,但實際是好心人、軟心腸的舉動。
發動「報案」這招,手續辦完後就直接一路暢通到法院 —— 而且是公權力介入處理,報案人甚至不用出面。
如果你是當事人,你會收到一張地檢署發來的傳票。
對,刑事傳票。
如果你不是當事人,比如是公司的協力廠商、外包工作室涉嫌抄襲,那就要把名單「供出來」。
刑事案件,原告是不需要取得你戶籍個資的,國家自動幫忙查。
要是你在國外怎辦?慘了,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來會贏的案子可能也打到輸掉。
發動訴訟背後的本質是什麼?錢。
商業創作多半是為了「變現」,其實 99.9% 的情況也沒人想送抄襲的陌生人進監獄,但法律就是這樣訂:不給錢,就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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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權法第 91 條
很多人想說:我挪用自己寫的作品、剪貼以前寫過的資料,所以不是抄襲。
屁啦。
商場上,它根本就不是你的作品。
你如果受雇,在工作期間你的產出都是屬於公司的財產。
你如果接案,合約也大多都會定義:交出的作品著作權不屬接案人所有。
這作品連「本質上」都不屬於你。
所以,你在法律上被訴訟一條龍的命運是一樣的,沒人管你是抄哪邊的作品。
在道德上:
• 用同一份論文交兩次作業、賺兩次學分
• 寫同一本書、送給兩個出版社(把出版商當傻子)
• 拿同一份設計作品交兩次、賺兩個業主的錢(讓不知情的業主收到重複作品)
「一稿多投」的行為,在道德上也說不過去。
公司不會被關,但人類可以。
所以,實際上的刑罰都是落在「行為人」身上。
沒錯,真正主角是「執行抄襲的人」。
公司或雇主固然可能被罰,但真正的主角、資源最弱的往往是受雇者、接案人、執行業務人。
抄襲不是什麼傷天害理的嚴重事,終局多半緩刑、可能易科罰金。
但我就問,這值得嗎?
你就算不怕「前科」,我猜你也不會希望自己名字出現在法務部訴訟線上紀錄、永久「在卷可稽」。
這些本質是公司和公司之間的事,你只是幫忙打工,幹嘛瞎攪和這些東西?
為什麼要發動刑事攻防?
因為這樣當事人就不用出馬、連對方個資也不用收集,國家直接幫你一條龍辦到好。
而抄襲的常見規矩是:著作權法的刑事敗訴,民事就不用看了,往往順便輸掉。
所以,到頭來你還是要賠錢給對方。
既然怎樣都是要錢,「和解」幾乎是唯一終局。
和解,就是把錢交出來,交換不起訴。
堅持每一顆字都自己寫出來。
每一張圖,都自己拍下來。
這本來也就是理所應當、期待之內的事。
但你多半會為了「方便」,這邊複製一下下、那邊剪貼一點點。
這個心態,老實說我覺得無可厚非。但你自己要嚴格注意了:為這點方便、多扛一局風險,划算嗎?
人在商場飄,難免會挨刀。
我的協力廠商、外包編輯如果出現抄襲,那就是我的公司抄襲、我的責任。
這是我身為經營者需要面對的風險。
但只是接案的你呢?就因為剪貼那一段文章、貪圖一時方便,值得嗎?
創作者,請永遠堅持,每一顆字都自己寫。
(延伸閱讀:Google 祭出「網站信譽濫用」懲罰,多家媒體受衝擊)
民國 100 年,有個單純的工讀生小劉,應徵了知名大企業底下的「上架小幫手」工作。
小劉的任務就是把公司交代的商品,搭配圖文素材上架到公司官網、吸引人下單。
大賣場嘛,會上的貨當然都是「標準商品」、大家都有賣、文案素材大同小異的那些。
有一天,主管突然很嚴肅召集工讀生和主管說:「這 100 件商品趕不及了,地區主管有命令、要緊急上架!」
「素材先上網抓,很多賣場都用一樣的,那些都是原廠授權,先拿那幾組來擋就對了。」
在場的小劉也知道事態嚴重,火速就找了知名賣場的標準圖文,隨著主管的高壓指示搬運貼上,終於在期限之內趕完。
但沒想到,公司過 2 個月後收到法院傳票。
原來,是被死對頭抓到:素材源頭是是沿用他家親手做出的圖文。
私人恩怨、告到底,就算付錢也不想和解了。
只是沒想到,企業恩怨夾殺之下,聽令的小劉居然才是被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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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判決如下:
劉〇〇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受雇人,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法官怎麼說?
「審酌被告劉〇〇於本件行為時,薪資不高,每日卻需上傳百件以上之商品廣告文,已超越其合理之工作量及負荷能力⋯⋯思慮欠週始有本件犯行⋯⋯爰依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 2 年,以啟自新。」
白話翻譯:法律就是這樣定,按行情,判你個緩刑兩年意思一下囉。
「審酌公司係公開發行公司,卻指派部分工時人員之被告劉〇〇負擔龐大之工作量⋯⋯致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科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罰金之刑,以為懲儆。」
白話翻譯:居然沒跟對造達成和解!不和解依法必罰。
你貴為上市公司,居然叫打工人員作這麼多工作,導致小劉侵害他人權益,真是太壞了!
課你一筆罰金作警告,下次別再這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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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問:為了接案,賠上你的人生值得嗎?
創作者,請永遠堅持每顆字都自己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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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據本人接案經驗和真實事件分享,不得作為法顧意見或訴訟參考依據,法律問題請洽詢執業律師。
(延伸閱讀:速讀《解決問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