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剛買了一間預售屋,但在簽約後心情卻不再輕鬆。他開始擔心自己是否考慮不周,還找律師朋友商量是否能退回簽約金。這樣的情況並不罕見,尤其是在購屋審閱期的相關權益上,許多人並不清楚這些規定。今天我們就來深入探討這些問題,幫助你在購屋時更有保障,也讓你在需要時清楚如何合法行使權利。
在房屋買賣中,簽約金的退還其實有特定的情況與限制。簽約金作為初步的買賣約定,通常是訂金或定金的性質,因此並非隨時可以退還。根據現行法律,若雙方合約已成立,通常簽約金會視作雙方交易的保證;除非因賣方違約或買方有正當解約理由,否則無法要求返還(原則上不得超過交易總額15%)。
然而,若賣方在訂立合約之前並未給予買方至少五天的審閱期,那麼買方是有權利要求解除合約並退還簽約金的。這項規定主要是保障買方能有充足的時間審閱所有條款,避免匆忙決定。此外,如果合約中有特別註明在某些特定條件下買方可以無條件解除,這也是可行的退還情況之一。換句話說,買方在購屋前應該充分了解合約的各項細節,這樣才能在日後保護自身權益。
購買預售屋時,簽約金的退還條件與成屋稍有不同。一般而言,預售屋的簽約金是作為保證雙方交易意向的押金,因此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退還的。特別是在合約尚未正式成立或賣方未提供足夠審閱期的情況下,買方有權要求退還。
根據法律,若賣方在簽約時未給買方足夠的審閱時間,例如在五日審閱期內未簽署合約,那麼買方就可以在此期間內要求解約並退還簽約金。此外,若買方發現預售屋與先前宣傳不符,如面積、設計或規劃有重大差異,這些都可以作為解約的理由,且在特定情況下無需負擔違約責任。因此,購買預售屋時應詳細檢查相關文件,確保對所有條款完全理解,避免日後的爭議。
購房者在簽約時有一項重要權利,即五天的「買房審閱期」,這段時間是為了讓買方充分審閱合約內容。這五天的計算方式相對簡單,但也有細節需要注意。法律上規定,五天審閱期從簽約次日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如果簽約當日是星期一,那麼星期二才算作審閱期的第一天,週六、日與國定假日也包含在內。
這段審閱期間是無條件的,即使買方沒有任何理由,也可以選擇在此期間內解約並要求退還簽約金。這項設計是為了保護購屋者的權益,讓他們有更多時間思考是否真的要進行這筆交易。無論是購買預售屋還是成屋,五天的審閱期規定都是一致的。若賣方未提供足夠的審閱期或加速簽約流程,買方可以利用此權利要求退還已繳納的簽約金。
在合約中明訂這些條款,可有助於因為意外無法履行,所造成的解約損失,比如:「若因非可歸責予買方之因素,而致使買方向金融機構貸款成數不足總價款之80%時,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契約。」或「如非因買方個人因素,買方貸款於OO年O月O日未達新台幣OOO元時,則雙方合意終止本合約,不視為違約,款項無息返還買方。」
另外要注意合約最好要限定哪些特定銀行,畢竟不可能每家銀行都問完才去主張貸款成數不足無法買房,並且要將信貸等其他方式排除掉,避免也被視為買方應盡的貸款責任。
A. 可以的,五天審閱期內,買方可無條件要求解約並全額退還簽約金。
A. 過了審閱期後,一般情況下是無法無條件退還,除非有特殊原因、合約有約定或賣方同意。
A. 若無法提供足夠審閱期,買方可以此作為解除合約的理由並要求退還簽約金。
A. 是的,五天審閱期是連續的日曆天數,包含週末與法定假日。
A. 完全相同,無論是預售屋還是成屋,均適用五天的買房審閱期規定。
在買房過程中,了解簽約金退還的條件與審閱期的計算方式至關重要。若購屋者在審閱期內發現合約或房屋存在不符之處,可以合法行使解約權並要求退還簽約金。我們建議,在買賣房屋的過程中,如有任何法律問題,隨時諮詢我們翊宸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團隊,以確保您能夠掌握所有細節、保護自身的購屋權益。
4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