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3|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外國人如何繼承美國遺產 - 美國劉美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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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早期把兒子送到美國求學,順道跨國投資,在爾灣高級學區購置了一套房產,方便孩子上下學。可惜郭先生積勞成疾,不到五十歲就面臨斷崖式衰老,

幸好孝順的兒子已長大成人,牽著母親的手,悲愴飛到美國處理對外出租中的房子。然而,母子皆非美國當地居民,郭老當家生前也沒想到在美國設立遺囑或信託,

郭太太打算把遺產繼承權直接留給懂事的兒子。身為未亡配偶,

遺產代表人

郭先生在沒有設立美國遺囑或生前信託的情況下去世,除了房產在美國還擁有龐大的銀行帳戶存款,這代表該遺產繼承案件可能需要經過正式的Probate遺產繼承程序,才能進行處分,

加州遺產法第8461條,列出誰有資格擔任管理人的優先名單。與逝者有下列關係的人,可能按列優先順序被任命為管理人:

  • 未亡配偶或家庭伴侶。
  • 子女。
  • 孫子女。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已故配偶或家庭伴侶的子女。
  • 其他近親。
  • 已故配偶或家庭伴侶的父母。
  • 某些特定遺產保管人或監護人。
  • 公共遺產管理人員(public administrator)。
  • 債權人。
  • 其他人選。

遺產代表人職責

遑論由誰來擔任遺產代表人,只要繼承人之間存在分歧或利益衝突,那麼遺產糾紛勢必會引起一場法律上的硬仗。遺產代表人的職責重大,多數時候可以直接掌控逝者的財務,例如:

  • 通知所有潛在的遺產繼承人,必須公開的遺產相關資訊。
  • 取得財產並保護它,直到所有資產都順利分配,並償還所有債務。
  • 收集所有資產訊息,例如銀行帳戶存款、人壽保險收益、年金給付、社會福利金等等。
  • 檢查保險箱並取出現金和珠寶,轉存遺產帳戶。
  • 買賣房產或車輛。

遺產代表人必須值得信賴、有組織性、勤奮有效率,更必須了解自己的責任,保存完整記錄,並與所有相關人員保持溝通。遺產代表人背負信託義務(fiduciary duty),須誠實行事,倘若違反義務,

結論

郭家在美國並無其他親友,郭太太可以考慮委託一位律師,及聘用一位公共遺產管理人員,來擔當遺產代表人的工作。遺囑認證的時間可長達數年,視資產複雜度而論,理應慎選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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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美芳律師,加州西南法學院法學博士,1986年起於美國加州開辦律師事務所至今,歷經多年執業淬煉,精通商業、民事、婚姻、遺產法律訴訟。劉律師執業之餘,不遺餘力為社會貢獻,97至01年期間連續四年被甄選為加州律師公會常務委員。曾任職洛杉磯地檢處,以及加州高等法院調庭官,幫助無數纏訟多年的案件取得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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