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2|閱讀時間 ‧ 約 7 分鐘

緩起訴、緩刑、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有什麼不同?是否影響良民證?

不小心誤入法網時,是否一定要坐牢呢?相信大家都有聽過緩起訴、緩刑、易科罰金、易服勞役等,那到底分別是什麼呢?會紀錄在良民證上嗎?就來帶大家一次瞭解。

▆緩起訴

定義

大家一定有聽過起訴、不起訴,那緩起訴其實就是字面上的涵義「暫緩起訴」,也就是暫時不會起訴的意思,檢察官會定一段相當的期間,只要你在這段期間內沒有故意再犯罪或是有其他撤銷的情形,你所犯的罪就不會被處罰。

要件

那要怎麼樣才能被檢察官緩起訴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

1.必須所犯的罪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非重罪)、

2.檢察官會衡量犯罪的動機、手段、犯罪人的生活狀態、品行、智識程度等(刑法第57條)以及公共利益。

綜合考量後,檢察官認為適當便會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附加條件

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通常會附加在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賠償被害人等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

撤銷

在緩起訴的期間內,若有以下情形,則檢察官得依職權或告訴人的聲請撤銷緩起訴處分,撤銷後檢察官即會繼續偵查或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

  1.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2.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 不遵守或不履行緩起訴附加之條件。

▆緩刑

定義

緩刑一樣依照字面解釋就是「暫緩執行刑罰」的意思,也就是案件雖然被法官判刑了,但暫時不用被抓去關,在緩刑期間內若沒有故意再犯罪或其他撤銷緩刑的事由,則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意即就不用服刑了。

要件

依據刑法第74條第1項:

1.被法官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2.過去未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決有期徒刑。

3.過去曾經因故意犯罪而被判有期徒刑,但是已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再故意犯罪而被判決有期徒刑。

有以上情形,並經法官衡量認為已暫時不執行為適當,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期間」。

附加條件

緩刑一樣通常會有附帶條件,像是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賠償被害人等條件。(刑法第74條第2項)

撤銷

在緩刑期間內如果有以下情形,則緩刑就會被撤銷(刑法第75條):

  1. 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2.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另外,如果有下列情況雖然不是一定會被撤銷,但是法院會衡量情形,仍有可能會被撤銷(刑法第75-1條):

  1.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2.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3.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4. 違反緩刑所附加之條件情節重大者。

那緩刑遭撤銷後,理所當然的就會必須執行原本法官宣告的刑罰了唷。

緩刑與緩起訴差異

緩刑事案件已經被檢察官起訴了,並經法院審理判決後,符合以上要件法官宣告緩刑;緩起訴則是還在偵查的階段,案件符合緩起訴要件,檢察官認為暫時不起訴為適當。

▆易科罰金

定義

其實就是用付錢代替坐牢,只要符合以下的要件,就可以繳交規定的金額以免去牢獄之災。

要件

依據刑法第41條第1項,符合以下要件,法院得諭知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1.所犯的罪最重刑度不能超過五年

2.法院判決宣告的刑度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或拘役、

3.非屬給予易科罰金會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者。

須向檢察官聲請

通常若是得易科罰金的案件,法院判決主文會記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元折算1日」,但其實這個時候只是取得了「可以聲請易科罰金的資格」,至於是否真的能易科罰金還是需要等收到地檢署的執行通知後,向檢察官聲請,如果檢察官認為有上述要件第3點的情況,認為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果,是有可能不准許易科罰金的,但較少見,且必須通知受刑人到場陳述意見。

至於准予易科罰金之後得否聲請分期繳納,一樣是向檢察官聲請。

▆易服社會勞動

定義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3條第1項規定:「社會勞動係以提供無酬的勞動服務,作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之一種替代措施,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處分,具有處罰性質。」

社會勞動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動或服務。

要件

依刑法第41條第2至4項規定,符合以下要件,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1. 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
  2. 或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即最重本刑超過5年)。
  3. 但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須向檢察官聲請

同樣的,符合以上要件在收到地檢署的執行通知後,仍須要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若檢察官審核後符合規定,即會准許。

▆易服勞役

定義

就是法院判罰金刑,但沒有錢繳,以在監獄內工作替代。

要件

依照刑法第42條規定,有以下情形,易服勞役:

  1. 未在判決確定後二個月內繳完罰金,且無能力繳完罰金。
  2. 或是,二個月內未繳完,經允許在一年內分期繳納,仍遲延或未繳完的情況。

而一日的勞役可以折抵1000元、2000元或3000元。

易服勞役vs易服社會勞動

兩者最大的差別就事一個是在監獄內工作;一個則是在監獄之外,至指定地點工作,受刑人仍可以回家,保有部分正常生活。

兩相較之下,當然大家還是會比較希望易服社會勞動吧,那如果真的沒錢繳罰金真的就只能進監獄易服勞役嗎,其實依照刑法第42-1條規定,只要沒有以下的情形,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1. 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2. 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3. 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良民證

最後解答一下良民證的部分,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如果法院判決宣告的是罰金、拘役或是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注意:但在緩刑期間良民證上還是會有紀錄,必須等到緩刑期滿了才不會),則不會記錄在良民證上。

但如果是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的話,仍是會有紀錄唷!不過若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就不會留下紀錄了。

以上說明,如果有刑事案件的任何問題都歡迎來電或來訊預約詢問我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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