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是我跟毛毛、小莊三人閒聊的總結,沒有生動有趣的幹話連篇,只有我們身為法律人對法律底線的堅持,也算是刑事訴訟法對於羈押的法學小教室。
這幾天有關於應曉薇、沈慶京,柯文哲交保的新聞,支持繼續羈押的同溫層充斥著羈押梗圖,像是『溫朗東』也是發文力挺繼續羈押;反對者一方主打著excel表不應該作為證據,最逆風代表的則是『謝長廷』認為收賄證據薄弱。
其實我們可以把問題拆解成兩個核心問題,一是excel表能否作為證據?二是刑事訴訟法中最重要的無罪推定原則:
首先,在刑訴法領域內,excel表經過合法的搜索與扣押,取得合法的『證據能力』,在待證事實上,excel表可能是期約賄賂的合意,或是有交付或收款的行為。
刑事訴訟法中有區分為『嚴格證明法則』與『自由證明法則』;前者適用於審判程序,後者適用於審判程序以外:
柯P的案件經過起訴,繫屬於審判程序中,有證據能力的excel表,必須在法庭上經過經過『合法調查』,依『法定證據方法』調查,而excel表屬於五大證據方法中的物證。
至於物證究竟是屬於何人製作或指示他人為之,或是有無經過修改偽造,則是屬於『驗真』環節,由檢察官負起舉證責任,這也是實體爭點,也是本案犯罪的待證事實的爭執所在。
上述環節在法庭上經歷過各種攻擊防禦方法與兩造辯論後,方能取得『證據資料』之資格,法官才能『自由心證』,去判斷證據資料在本案的犯罪事實中證明力問題,慢慢形成有罪與否的心證。
所以說,有證據能力,並不代表具備證據資格,兩者是不同概念。
沒有明確的金流稍顯證據資料薄弱,excel表的證明力可以證明到哪裡?是否與其他被告認罪或是自白有相互關連或是勾串?進而使法官心證達到『無合理懷疑確信』期約賄賂的有罪判決,我自己會覺得需要更多的證據去支撐。
小莊則是拿了徐永明的判決書,就算是金額流入政黨戶頭,也算是期約賄賂,關於政治獻金,我都覺得可以另開一個戰場去討論,就算期約賄賂沒有金流證明、圖利罪部分有容積率合法問題,但是政治獻金轉來轉去,公益侵占跟背信很大機率逃不過的,徐永明就是地獄倒楣鬼的最佳典範。
相較於嚴格證明法則適用於審判程序中,而自由證明法則就是適用於實體爭點以外的各種『程序爭點』,像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所依據的各種資料,羈押無關於審判程序也無涉實體爭點的判斷,固然也適用自由證明法則。
羈押是防止被告施展各種花樣手法,避免物證被滅失,或是勾串證人或是其他被告,當excel表經合法搜索後,檢察官自可依此向法院聲請羈押。
此時法院就必須考量有無羈押的必要,如果已經沒有滅證串供,或是被告無逃亡意圖,大可使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其他替代手段作為羈押替代方法,像是電子腳鐐就是刑訴法第116-2第1項第4款所稱『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有罪與否的必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確信』程度,量化可能95%以上;自由證明只需要使達『大致相信之過半心證』即可,畢竟不是有罪與否的實體認定,只是程序上需要,量化程度大概60%以上。
從鄭文燦跟柯P兩個案件,其實看得出來地院跟高院心證不同,鄭文燦三進二出,柯P一進一出放棄抗告,明顯羈押與否都是呈現割裂心證狀態,我們也不會去批評甚麼,只會認為高院在廢棄發回的心證中,呈現極度放寬像是太平洋廣闊的趨勢。
相較於桃檢承辦檢察官陳嘉義更洋洋灑灑16點一一反駁,重申給錢、退款金流一應俱全,怒嗆:「不是只有excel檔!」就知道桃檢在偵辦鄭文燦中的愛恨糾葛,從2015年還是檢察官的吳宗憲就爆料上面各種干預了。桃檢人家準備證據可是比新北精彩許多。
刑事訴訟有兩大核心目的『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兩者通常有所衝突,這邊我想引用最近很火的紅白書(上冊)的林鈺雄老師的一段話:
刑事訴訟法禁止不擇手段、不問是非及不計代價的真實發現
刑事訴訟法的修法過程,是踩著多少無辜的冤魂,多少人被過去各種刑求逼供、羈押取供、屈打成招而來,台灣的冤案都可以出無數本的精彩小說了。
所以說,無罪推定原則,在被告在判決以前,應是推定無罪,畢竟檢察官身後有國家機器這座實力大山可以依靠,可以運用各種強制處分手段來取得相關事實證據,在程序中,刑事訴訟法之所以能保證被告的程序利益,也是基於正當法律程序,禁止檢察官不問是非與不擇手段的違法偵查。
非法取得的證據,理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不能流入審判庭造成法官的心證汙染;證明力薄弱的證據資料,自應欠缺無合理懷疑確信程度的心證。
如果隨意讓被告定罪,除了是對人權保障的侵害外,也是法治國退步的主要原因,所以上述才會特地把地獄倒楣鬼的徐永明判決書點出來。
過去的大法官就羈押做出許多令人反省的解釋,也是充分表現出司法抗多數決困境的特性:
釋字第392號解釋中,反覆地提出羈押是侵害人身自由的最後手段,當高喊著在野黨毀憲亂政的同時,卻對柯P交保表現出繼續羈押的看法,這是什麼憲政價值的任意選擇自由嗎?
釋字第665號解釋中,提醒著羈押與無罪推定相互牴觸的危險,口口喊著民主進步的人,把八尺門辯護人當成正義進步的象徵,卻對柯文哲交保口誅筆伐,是不是選擇性忘記無罪推定原則在法治國中的重要性。
羈押,只是程序中的保全手段,不是用來懲罰被告的刑罰工具,當走上街頭批評國蔥操弄民粹主義,轉身就變成刑罰民粹主義的擁護者,還滿懷期待希望檢察官抗告成功,像是食人魚聚集啃咬著獵物,繼續期盼柯文哲繼續羈押。
民意從來不是刑事訴訟法應該考慮的問題,也不是刑事司法的基礎,當我們厭惡某些特定的政治人物的同時,憲政價值下的無罪推定原則,也是檢驗我們是否內心相信這些最基礎的原則
可能有人會批評,像是88會館的林秉文跑路問題,這是防逃措施的問題,不能跟羈押與否與無罪推定原則混唯一談,雖然我不是很喜歡許宗力前大法官,但是在釋字第670號的協同意見書還是值得回味
「有時無罪推定導致個案中的遺憾如此之深,常使我們忘記這個案子之所以要錯放,乃是為了不願在其他案子中錯殺。」
我自己覺得,重新回到學校上課,就像是讓自己重新體驗人生,接受新的人事物,把自己活得更美好,我已經忘記大一憲法課的內容,但是始終記得官曉薇老師說過的兩句話:『憲法時刻』與『永遠都要懷疑執政黨』
我國在經歷過阿輝伯五次修憲,加上立法委員的席次刪減,變成修改憲法成為異常艱難,所以當有修改憲法的時機,會被稱為憲法時刻。
當我們檢驗是否羈押與否的同時,依法律先檢視有無羈押的理由,有無羈押的必要,同時秉除各種政治立場不同的雜音,堅守屬於所謂的『刑法時刻』
原本睡不著想來碼字快樂夥伴的進度,但是小莊跟毛毛很擔心我將來會遇到的問題,要我確切保持本心,不要被金錢誘惑到萬劫不復,遇到事情先深呼吸冷靜想想。
腦袋都是亂七八糟的政治獻金跟羈押的八卦,只能先寫出來一吐為快,不把腦袋清空的話,實在沒辦法繼續我的情緒小故事。
新的一年祝福大家繼續吃瓜看戲,讓八卦充斥我們生活,眾生喜樂(合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