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有間老字號的中藥行,將單味中藥材磨成粉出售,因而遭檢調查辦,後負責人遭以製造偽藥罪判刑,且被台南市政府開罰180萬元。
明明中藥行是將合法進口的中藥材磨成粉,為何卻構成違法呢?
本篇文章即要說明藥事法的相關規定,以及說明傳統中藥行的困境。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藥事法第20條第1款及藥事法第39條第1項明文規定。
未經核准製造的藥品,就是偽藥。縱使藥品原料是合法進口,但未經核准取得藥品許可證所製造的藥品,就是屬於偽藥。
違法製造偽藥,依藥事法第82條之規定,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因此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此外,製造偽藥罪也處罰未遂犯,
又依藥事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違法製造偽藥,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在藥事法通過將中藥納管後,對於傳統中藥行業者而言影響甚大,雖藥事法第103條有規定中藥販賣業務的執照和中藥販賣資格應經國家考試之規定,但目前相關國家考試的規定仍待立法,且藥師界亦有反彈聲浪,而中藥販賣業的藥商許可執照,也僅限於民國63年5月31日前已領有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中藥行會面臨傳承和新設立無法可循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