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5/01/31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春節期間不要用發紅包替代加班費 這是二回事!

春節期間不要用發紅包替代加班費,發紅包是民間習俗,給加班費是勞基法規定,一碼歸一碼。


114年國定假日是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4天

  • (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及1月31日)。
  • 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基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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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期間國定假日勞工可以出勤嗎?

可以的。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9條)。

請注意:

  • 月薪制勞工是加1日薪(加1倍);時薪制勞工是加2時薪(雙倍)。
  • 114年1月27日(星期一)如果有出勤,當天還是工作日(沒有加班費的問題),114年2月8日(星期六)是休息日喔。

公司如果要配合政府機關行事曆放連續假期呢,怎麼做呢?

  • 將工作和休息日對調,一日換一日,以形成連續假期,
  • 必須勞動契約先有約定(實施8周彈性工時),再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算是合法的流程。

勞動部規定如下:

勞動部勞動條 3字第 1050130120 號公告

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之行業(8周彈性工時),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 3字第 1060049558 號函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私人企業不適用),於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勞雇雙方得自行協商決定是否參酌,為使必要事業單位配合行政機關調整放假、補行上班,允事業單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

勞動部勞動條 3字第 1080130988 號函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休假可以比照),至非屬前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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