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客戶詢問,遺產內有二張保單,要保人為被繼承人、被保險人為繼承人,是否免計入遺產中,答案是:要計入遺產中,因為要保人不等於被保險人。就我理解,此類保單免稅初衷為怕被保險人(被繼承人)死亡時,受扶養人(受益人)會失去經濟依靠,故設計了若被保險人(被繼承人)死亡時,受益人(受扶養人)領取的保險金免稅。
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要保人死亡,被保險人未死亡,保險事故未發生,故保單計入要保人的遺產中,以下新聞中有寫得很清楚,也就是,不是所有屬於要保人的保單都免稅的,要符合一定要件,即使符合了一定要件,也有金額上限(最低稅負制),所以大家要留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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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壽險保單節稅,契約得看仔細了。財部官員指出,依遺贈稅法規定,只有一種狀況的保單免計入遺產總額,就是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過世者,而且必須是生前長期所投保,非重病或身故前的「詐保」,才能免計遺產稅。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在要保人死亡時,把保單的人壽保險金額給付給指定受益人免計遺產稅。
反之,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要保人如以家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當要保人死亡時,因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並不涉及保險金額給付,但其投保保單是具有價值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到A先生在死亡前2年內出售多筆房地,獲利達3,000萬元,但是繼承人配偶B小姐僅申報A先生遺留存款1,000萬元,國稅局也多方尋找2,000萬元差額的下落。
後續稅務員發現,A生前為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筆人壽保單,要保人為A先生,但被保險人卻是其配偶及子女,依法將A價值2,000萬元保單併入遺產總額課徵10%稅負(遺產總額未超過5,000萬元適用10%稅率),並依照遺贈稅法第45條短漏報情形裁處2倍以下罰鍰,最後B小姐遭裁處200萬元。
官員認為,A先生在生前2年重病期間大量買進高額人壽保單,顯見其意圖,因此即使A在簽約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自己,恐怕國稅局也會用專案處理,最後仍須課徵保單的遺產稅。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