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教室系列:什麼是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法律小教室系列:什麼是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案例:

粗號機、真飼是一對夫妻,真飼懷孕期間,粗號機認識了力天使ゼルエル。

期間,粗號機與力天使ゼルエル聊天,因粗號機私處除毛很自豪:

力天使隨口問「很乾淨嗎?」

粗號機即傳送下體之照片給力天使ゼルエル「See~」。

力天使ゼルエル「這麼厲害!來幫我刮!」

粗號機「喔喔喔喔喔喔~~~~~~!!!!!!」

不久,對話內容被真飼發現,真飼一狀告上法院!


什麼是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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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就是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法院認為:

力天使ゼルエル明知粗號機是有配偶之人,力天使ゼルエル、粗號機2人於真嗣懷孕期間,猶如男女朋友間親密、互相挑逗、性邀約之對話,依一般社會通念,顯已逾越正常男女交往應有之分際,而侵害真飼婚姻及家庭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結論:

粗號機、力天使ゼルエル兩人,屬於共同侵害真飼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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