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女,經營美容個人工作室、眨男任職於上市公司擔任業務經理。甲女、眨男相戀不久即結婚,並且婚前眨男曾在家庭聚會間曾允諾送甲女1,000,000元做為甲購置代步車之資金,甲女也欣然接受。
2.眨男因業務繁重,公司安排特助A女協助眨男業務,某日甲女發現眨男手機內有眨男與A女LINE親密對話,甲女認為眨男、A女間有超出友誼之親密關係,甲訴請法院離婚不在話下,但眨男欠的債,要一併討回。
「你一大男人敢結婚卻不養家活口?你有盡到一個男人應盡的義務嗎?買車還不是為了這個家?難道滿足家庭需求不是你道德上的義務,不然結婚幹嘛?」誰有無理由?
1.「我絕無承諾表示贈與100萬甲女購車,當時的情況是,甲女確實曾向眨男表示「...經濟允許的話,我想要一台小車」,眨男只是認為「同意甲女購車計晝,同時表示可以一同去看車;當時連想購買的是新車還是二手車,什麼品牌,都不清楚之情況下,又如何為贈與之意思表示?」
2.「況且,不論該等贈與關係是成立,退步言,我還是可依據民法第408條撤銷該贈與意思表示」
民法第406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實務見解:
贈與係指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契約,屬諾成契約性質,當事人一方有以 財產為無償給與他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當事人雙方就贈 與契約內容意思表示合致時,贈與契約即可成立。
即便男方逞口舌之快,或是愛面子的言論,你敢講,只要女方承諾說要收下的一瞬間,契約就成立,但是事情有這麼簡單嗎?
實務見解:
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必有道德上之義務存在,為履行該義務而為之贈與行為,始足當之;法律上有扶養義務之人,非有道德上義務之人,例如:
1.無法律上扶養義務之人,對於其親屬為扶養給付
2.生父對於未經認領或未經判決確定其為生父之婚外子女,為扶養之約束。
3.災難之際以慈善或為公益目的而施捨行為。
民法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民法第114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1.眨男雖是信口答應贈車一事,但一言九鼎,甲女接受的當下,贈與契約成立。
2.甲女的抗辯,於道德的層面來說不無道理,不過就法律而言,除非有第408條的幾個不能撤銷的情況外,一旦男方表示:不送了!(行使撤銷權),該契約歸於無效。
因眨男行使撤銷權,甲女主張眨男應依據贈與契約交付車輛給甲女,為無理由。
雙方的感情糾葛就猶如一陣強風,迎面吹來時那樣激烈,消散後卻不留下什麼,贈與契約成立時的感動,隨著履行之前的撤銷,已經不復存在,驗證了那句玩笑話:渣男的嘴、騙人的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