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中、年尾,臺灣各地的藝文活動又接連上場。街頭掛起布條,社群媒體湧現徵件文、展覽文…….,標案名單一一揭曉。看起來熱鬧,卻總是那一套。讓人不禁懷疑:這些活動,真的還有什麼意義?
有些活動一年又一年舉辦,場地差不多、流程相似、口號換一換,卻無法清楚說明:「為什麼還要繼續辦?」
是因為觀眾還在等?還是只是因為預算來了,不花不行?
沒有人不知道,國家文化預算大多是年度核銷制度。錢當年不花完,明年可能就會被砍。於是,「活動」就成了一種最安全的預算消化機制——可以被計算、可以拍照、可以寫報告。(今年臺灣文化部預算被國會亂象影響,近日才解凍)
但這樣的活動辦完之後,到底留下了什麼?
我們辦的是文化活動,還是行政流程?
我們養的是創意能量,還是生存焦慮下的應付式產出?
其實,這不是什麼新問題。這是臺灣文化現場的老問題。從中央到地方,從藝文到社區,所有人早就知道:預算要核銷,活動是最保險的選項。久而久之,整個文化系統也逐漸形成慣性:單位期待年年有新案、創作者被動接案執行、觀眾則被養成只對「活動」有反應,對內容本身卻無所感。
大家都在忙,卻沒人有時間停下來問:我們為什麼這麼忙?
是不是可以不辦?或者改成兩年一次?
是不是該把資源投入更長期、更安靜、但更扎實的文化積累?
是不是有一部分預算,其實更適合用在「不活動」的工作上——資料整理、社群耕耘、人才陪伴(培育)?
文化,不是只有表演與展覽,也不是只有參加人次。真正的文化,是累積、是影響、是情感的沉澱。那些需要時間,更需要空間。
如果我們的制度只鼓勵辦活動,我們還有機會創造真正的文化嗎?
不是反對活動,而是反對無意義的重複。這個問題,其實談了很多年。它久了,就被視為習慣、成了常態,甚至變成一種「不得不」的文化風景。
是時候重新問一句——我們年年辦活動,真的還是為了文化嗎?還是只是為了證明自己有在做事?而那些我們沒做的、不敢做的、不方便做的,會不會才是文化真正該投注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