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破產與物業的關係
- 關鍵的原則:在香港,一旦法院頒布破產令,你的所有資產(包括香港物業在內)會立刻歸屬破產受託人(可能是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私營專業人士)接管。
- 受託人的核心任務是把資產變現,用來償還債權人。即使是唯一住房,原則上也會被處置。
- 並不代表房子會馬上被拍賣,實際能不能保住、能保多久,取決於你是否能抓住香港法例裡的彈性空間。

香港保住物業的3個關鍵
與受託人協商「暫緩出售」
- 雖沒有法定豁免,但如果物業是家庭唯一居所,且出售後你和家人無法找到合適住所,可向受託人申請暫緩處置。
通過「個人自願安排」規避破產
- 在正式破產前,與所有債權人達成分期償還協議,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通常3-5年)償還部分債務,同時繼續供養物業。
- 只要過半數債權人同意,且法院認可計劃可行性,就能避免物業被接管。
共同業主贖回產權份額
- 如果物業是與配偶、家人聯名持有,對方可以向破產受託人提出贖回你所佔的份額。
- 贖回價格按物業當時的市場估值計算。一旦贖回完成,這部分產權就不再屬於破產資產,能保住物業不被整體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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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破產與物業處置重點表

台灣朋友可關注的2個誤區
以為轉移物業就能規避
- 如果在申請破產前兩年內低價轉讓或贈與物業,受託人有權撤銷交易,甚至以「欺詐性轉移資產」起訴,不僅保不住物業,還可能面臨刑責。
忽視破產後的資產申報義務
- 香港破產要求申報全球資產,即使物業在台灣或其他地區,也必須如實告知受託人。隱瞞資產屬違法,會被延長破產期,還可能被檢控。
總結
對台灣朋友來說,香港破產對物業的處置原則比想像中嚴格,「唯一住房不豁免」是核心,但透過「暫緩出售申請」或「家人贖回」仍有機會保住。建議若在港面臨債務危機,先聯繫香港執業律師或破產顧問,千萬別拖延到法院頒布破產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