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考試:信託法01
題一、(113題2):甲將A地移轉登記予乙,並成立信託契約,由受託人乙管理運用。未料信託存續期間,乙因意外身故。乙之子丙主張A地已移轉登記於乙下,故應由其繼承;甲則主張因受託人死亡,故信託關係消滅。請依信託法規定說明甲、丙之主張有無理由。
****[信託財產]之獨立性:1. 信託法10: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2. 信託法8條之1: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答:(一)按信託法第10條規定: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此為信託財產之獨立性。準此,丙為受託人之子,主張應繼承A地,顯無理由。
(二)按信託法第8條第一項規定: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信託財產之獨立性。準此,除甲之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甲主張因受託人乙死亡,故信託關係消滅,顯無理由。
(三)甲、丙二人之主張皆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