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了某個爭議事件,由於所知可能並不全面,因此想以類似設論的方式(設情境如我所論),粗略的整理我的看法。
設:社會上發生性犯罪致死刑案,某校發布公告,請學生配合注意自身行為以保障安全。其中一條指出,穿著不宜暴露,以端莊為宜。學生中有人認為這是針對女性、被害者的歧視性言論,主張這違反了性別平等教育法。
就這個情境而言,我個人認為,與其說是「性別」歧視,不妨更「坦率」的說,是對「性」的汙名。
「端莊」是不是一個具有性別指涉的詞彙?「端」意指「正」、「直」,「莊」表示「嚴」、「敬」(參考「漢語多功能字庫」),「端正莊重」本應是描述一種「狀態」,不與特定身分綁定,縱於今日易產生與「女性」對應之語感,恐亦難謂詞彙本身有所「偏頗」。
要說公告的要求是有意無意中強調了對「女性」的約束,在當今的詞語使用習慣下,可能是,但未必就不限制「男性」,即使在今日,「端莊」的形容對象也不能說完全排除男性。
所以,比起質疑「端莊」一詞暗寓了性別刻板,不如直接探問其無疑用於描述「正經」、「嚴整」的「狀態」本身。
亦即──為什麼「端莊」就是「合宜」,而「暴露」又有何不妥?
無論公告是否標舉了特定性別,它在說的都是:為了人身安全,端莊的穿著比暴露來得要好。
無論其目標對象究竟為何者,這句話都沒有道理。
正因為語詞是曖昧的,單就其所指是否涉及性別劃分就能產生爭議,則更顯抽象的「形容」義便更不可解。
何謂「端莊」、怎樣算是「暴露」?穿著學校制式服裝是否即是一種「端莊」?
姑且擱置此類「定義」的爭議,其前言仍然不搭後語。「端莊的穿著」為什麼足以被視為是一種「人身安全」的「善意提醒」?兩者之間有何必然的聯結性?極端一點的說,若出現以制服為「性癖」的性暴力事件,制服還端莊嗎?還安全嗎?
這個公告所「預設的立場」,毋寧說是:「暴露」的穿著相對於「端莊」的打扮,更不易避免性犯罪事件的發生。也就是將「暴露穿著」與「性」、並且與「暴力」扣合。
刑案的發生使人心慌,對於「暴力」的恐懼,是否令人更難以直接挑戰之,而不由得要轉令「性」作為「可怪」的代罪羔羊。
先不說「暴露」也並非本具「性」的意味了,縱使「暴露」就是「性的」、「色情的」,也不能化約為「引發暴力的」或「誘使犯罪的」。
將「暴露」視為「性」的「可欲」對象,或將釋出「可欲」的「性邀約」的個體視為「可能」產生的「可罵」或「可憐」的「被害者」,恐怕才是下意識的歧視之所在。
校方或許深信自身本於「善意」,只願無人「受害」。
但「害」的概念正是在這不斷被反覆述說的「善意提醒」中更為鞏固的。
就如同前述的各類詞語,日常慣用,意涵彷彿就不證自明,正是這類的「關懷叮囑」,一再強調了:與「性」牽扯,就不免於接近「暴力」;而一旦「淪為」性暴力的「被害者」,是何其「痛苦不休」。
一遍遍重申的「被害」論述,恰恰餵養了關於「恐怖」的想像,乃能讓「性暴力」顯得更加可怕。
換個方式說。
校方自認中立的用語甚至是「愛護的問候」,在部分學生看來失當且近於冒犯。
「經驗」並非「固定公式」,無從套用,蜜糖也可能吃成砒霜,誰也無法代言飲水者所感知的冷暖。
所以,相對於再三告誡「性暴力無比可怕」的「善意提醒」,「我要性高潮,不要性騷擾,你再性騷擾,我就動剪刀,把你剪光光」(語出何春蕤)這類「直面」暴力到自身似也十分暴力的「叫囂」,固然也不見得就是「良策」,但的確是鏗鏘得多,就好像在炮聲喧闐裡,妖魔似乎也沒那麼恐怖、是可能被趕跑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