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台已經成為民眾重要的資訊交流場域,也是民眾發表意見與言論的重要網路空間,更促成民眾彼此互相了解與溝通,影響世界或社會均極為重大。美國學界自1990年代起已預言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將隨之出現「典範轉移」。美國網路法權威學者Lawrence Lessig教授在2000年就主張未來的言論審查與控制,將存在於網際網路及其主要應用程式的設計。現今大眾已普遍認為,言論的審查透過基礎設施或主要平台(例如入口網站、搜尋引擎或社群媒體),已對當代民主產生重大影響。簡單說,我們已處於一個典範轉移的新時代。
因此「網路平台的言論審查」這個話題近來變得很夯。而筆者在研究與蒐集關於「網路平台言論審查」資料的同時,恰好報名參加了臺灣網路治理論壇(TWIGF)於2021年2月3日舉辦的「民主開放社會下網路平台審查封鎖之界限」座談會。由於近來疫情升溫,所以TWIGF將此場座談會改為全面線上例如YouTube直播方式舉行,筆者我也有線上留言,並委由現場工作人員替我發聲向與談人請教兩個問題(詳後述),由於筆者的問題裡面有敏感用字「426」,所以也不敢在Facebook打上「426」,只敢整理與爬梳一些觀點,想藉由此篇短文將這些觀點記錄下來。
當天座談會的與談人有:石世豪老師(報告人,東華大學法學系教授,前NCC委員)、胡元輝老師(與談人,中央大學傳播學系教授)、高虹安委員(與談人,現任立委)、陳幼臻協理(與談人,Google臺灣政府事務及公共政策資深協理)、陳奕儒經理(與談人,Facebook臺灣公共政策經理)、賈文宇老師(台權會的執行委員)、余若凡律師(與談人,國際通商合夥律師)。既然座談會現場有前NCC委員的法學教授,甚至有科技巨頭(BigTech)的Facebook,筆者我當然把握機會做下列的提問:「據說有用戶在臉書上po『426』等文字會被審查,當作『仇恨性言論』而遭刪文或封鎖用戶帳號,想向石世豪老師請教,(一)理論上可否用『基本權在私法關係中(基本權對第三人/私人間)之效力』去討論?也向陳奕儒經理請教,(二)臉書的審查標準為何?是否真的如傳聞:臉書除了用AI去偵測po文外,在人工審查上有中國人在審查言論?」,現場工作人員替我發聲提出上面兩個問題後,語畢立刻引起哄堂大笑,甚至高虹安委員、賈文宇老師也連忙補充向Facebook陳奕儒經理提出有選民或用戶在Facebook發文「武漢肺炎」或其他仇恨性言論等文字而被審查的問題。
關於筆者提問的兩個問題,可能因自己資質駑鈍,故好像都沒聽到正面回應的答案。但筆者自己腦補後,以Facebook為例,試圖就「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可否適用在Facebook與用戶間的私法關係?」統整出一些觀點。
我們用戶與Facebook之間算是一個無償或免費的服務契約關係,Facebook同意用戶在其社群平台上傳或發表許多資料或訊息,由於在Facebook上頭的互動很好玩、很好用,所以造成我們集體對Facebook的極度依賴,而在社群平台的應用上,我們似乎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而當Facebook在成年人使用的社群媒體市佔率接近70%時,在它們與實體的公共設施一樣變成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消失時,商業與社會往往就無法正常運作,也就是它們規模大到足以影響人們的公共利益。
在用戶與Facebook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裡,用戶也要接受Facebook的相關政策或規範,例如:「我們不允許在 Facebook 發表仇恨言論,因為這會使環境中充滿恐嚇和排擠的氛圍,有時甚至會助長現實生活中的暴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