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把房子出租,就代表把居住使用權利交給房客,可不能任性的隨意進出,否責會涉及到侵入住居罪!
房客承租房東名下的房屋,房東既然是所有權人,不論有沒有出租,都可以隨心所欲的進出房屋?先從直覺去感受這個問題,房客在客廳開開心心的吃炸雞搭配當下熱門韓劇,看到一半房東突然開門進來說要關心屋況,這豈不是怪怪的?
在法律上,房東任意進出可能會吃上侵入住宅罪的刑事官司!
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而本罪不是嚴重的犯罪,立法上設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308條),被害人必須遵守六個月的告訴期間,超過就不能合法提出告訴。
這時讀者應該還是會很納悶:房東不能自由進出自己的房子,真的會有問題嗎?
如果從財產權的角度思考,房東進出自己的房子,當然沒有財產權受損害的問題;但是侵入住宅罪,是在保護居住的和平、安寧、自由以及個人生活的私密,也就是個人就其居住使用之場所,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之權利,更有在其居住處所中有不被干擾、居住安寧不被破壞的自由,至於這個地方是是屬於誰所擁有,就不是重點了(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83號刑事判決)!
因此,僅管房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但如果未事先經房客同意,或有其他合法之正當理由,是不能擅自進入房客的住處,否則就可能構成「無故侵入」!
房東雖然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但仍不能進出房客現在居住使用的房屋,否則容易吃上刑事侵入住宅罪的官司,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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