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素:
哈特說,如果社會控制的唯一手段是針對義務規則範疇之下的群體對規則的普遍態度,那麽一個社會賴以生存的主要規則應該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個條件:它必須包含對自由地使用某種形式暴力的限制。
第二個條件:反對這一規定的人會面臨強大的社會壓力。
在一個小的社區里,親情、共同的情感、信仰和穩定的環境將人們聯系在一起,形成一種非正式的制度,這仍然是可能的。
然而,它一定有缺陷。
第一個缺陷是缺乏確定性。如果有人對規則是什麽或規則的精確範圍有疑問,那麽就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
第二個缺陷是規則的靜態特性。如果只有一個主要規則來規定人們的義務,受益人將無權解除受約束的人所要履行的義務,也無權將履行義務所產生的利益轉讓給他人。這意味著他們沒有辦法改變規則。
第三個缺陷是效率低下。正是由於社會壓力的消退,導致糾紛無休止地持續下去。缺乏最終的權威將導致私人恩怨,這將是許多社會形成更嚴重的缺陷。
解決上述問題的辦法是發明次要規則,次要(輔助性)規則作為主要規則的補充。這是哈特提出的從原始世界到現代世界社會的標志。
關於不確定性的補救,哈特提出了“承認準則”這個術語。它將表明一些建議規則如何被承認和受社會壓力和大眾決定性肯定所支持為 “規則”的一些特征。關鍵要素是權威,這是哈特在這一點上所暗示的被接受的原因,也是法律效力概念的來源。
由立法而來的法律優於普通法(由法官判詞而來的法律)的原因在於承認準則安排了當中優越性的順位。
主要規則所有的靜態性質的補救方法是“變化規則”。承認準則和變化規則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因為沒有前者,後者就不存在,所以變化規則的產物必須由承認準則來識別。
此外,變化規則賦予個體在主要規則規定之下如何改變他們的最初處境的。
裁決規則是對效率低下的補救。這使得個人可以對主要規則是否被打破的問題上做出權威性的決定。此外,規則還規定了要遵循的既定程序。
與主要規則不同的是,當某人在違反法律義務時,它賦予了司法裁決的司法權和司法地位。
判決規則與承認準則的關系是法院作出判決的權威也來源於承認準則。他們是分不開的。
最後,哈特說,“承認準則”、“裁決規則”和“變化規則”這三個概念的綜合並不能說明和解釋法律的所有現象和方面,但它們應該是法律體系的核心。如果全面的圖景能夠被描繪出來,那麽就應該有進一步的解釋來描述其他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