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均屬十幾年前個人真實經驗,寫文時除誠實記錄,並盡可能確定當時之法規規定,如時隔多年已有違誤,歡迎留言告知,謝謝。
※附註: 業界與學者亦有認為「斡旋金」之交付係基於雙方當事人之自由意思所達成之交易,依經濟學之觀點,自由之交易較能符合效率,除非有意思表示不一致、錯誤、被詐欺、被脅迫或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交付斡旋金,各依民法相關規定否定其效力外,斡旋金之交付原則上對買賣雙方及仲介業均為有利,既然對整體經濟有利,仍應肯定其效力,不宜貿然廢除。
*斡旋金*
雖然大部分的人都知道 「斡旋金」這玩意,但應該很多人不是很明白他在法律上的意義。
現在內政部對所有定型化契約做了很完整的規範,但是當年確實有很多模糊地帶。
買方經過仲介帶看後,若有意願承買,但在價格或其他交易條件尚有未合,必須經過仲介居間協調。
此時,仲介為了避免自己白忙一場,或是讓賣方空歡喜,總是會希望買方付出一筆「斡旋金」,證明自己的誠意。若是交易不成,全數返還;倘若買賣圓滿完成,該筆斡旋金也會成為買賣價金的一部分,買方並沒有損失。
當然,最終的目的其實是,希望買方不要任意反悔,因為……「我可以沒收你的斡旋金喔!」
在法規尚不完善的當時,確實有許多急於成交的仲介人員,為了達成目的不擇手段,避重就輕的,除了哄客人付現金斡旋,沒有現金的,最常使用的就是請客人簽下本票。
讓看屋的客人誤以為只要我不想買,你都會把斡旋金或本票還給我。
事實上,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應本於誠意,「非誠勿擾」,絕對沒錯。
買方確實應該深思熟慮,自己究竟買房的意願有多高,願出的價金是多少。而非抱著「我隨時都可以不要」的心態,視交易為兒戲。
雖然斡旋金在法律上並非訂金,買賣雙方並不因此受拘束。
但斡旋金契約內容,除了約定,一旦賣方同意買方的條件 (當然前提必須先完成必要的通知行為等等),買方即有承買的義務,斡旋金並轉成買賣雙方的訂金。
同時,斡旋金契約也明白約定,買方在一定的期限內,如果想取消斡旋,斡旋金是會被沒收的。
當然,目前法規更臻完善,消費者並非一定要付出斡旋金才能請仲介代為向賣方議價,也可以選擇不付斡旋金,單純簽立一紙 「要約書」,現在各家仲介公司所使用的契約名稱不盡相同,有所謂「出價保證書」、「買賣意向書」、「購買意願書」等等,寫明自己願意承買的條件,當然主要是價金,請仲介依此條件代為向賣方議價。雙方達成共識了之後,再另行補足訂金即可。
好~ 盡可能簡單解釋斡旋金硬梆梆的概念之後,我要先分享當年的一個小故事。
*買方付了斡旋金,後悔不買*
記得當年是消費者意識正抬頭的時候吧?
可是,為了生計,確實還有很多仲介人員, 「善用說話技巧」,因此而產生了不少狀況,讓我們身為公司法務人員,不至於在公司當「櫻櫻美代子」。
記得我前輩給我的忠告吧?
碰到這種事,還是能不上法院就別上比較好,當然我也認同。
絕不是我有意偷懶,想想看,動不動就上法院的公司形象能好嗎?我當然也是為公司著想。就像當年我常講的,法務這工作要說有什麼特殊的地方,那就是,你越涼,表示公司事事順利嘛!
反過來,要是法務忙得不可開交,一天到晚要幫公司上法院,那多半不是好事。
我不知道別家公司的法務人員都做啥工作,我,最常做的就是幫第一線的業務人員 「要斡旋金」,通常會是依據客人簽發的本票,就是告訴客人,「依照您所簽下的斡旋契約及本票,除非您依約前來與屋主完成買賣契約,否則,本公司即將沒收您的斡旋金,不得已呢,只好將本票送請法院強制執行了」。
「將本票送請法院強制執行」就是所謂的「本票裁定」,什麼是本票裁定呢?
依據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也就是說,您若是持有由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無法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若該發票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帶法院准許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因為如果客人給的是現金,錢在業務單位,他們直接沒收就好,輪不到我出馬。除非客戶提出告訴,要求他們返還。
接手催討客戶的斡旋金,當然要搞清來龍去脈,特別要對業務單位強調,當初帶看及簽斡旋的過程,絕對不可以有任何欺瞞誘騙客戶的行為,要不然就算打官司也會敗訴,不如直接放棄斡旋金吧!
當年公司也正努力建立正面形象,當時還成立一個稽核單位,若有不肖分子,還會被處分呵!
確認是客戶違約之後,第一步,我會先想辦法聯絡客戶,說明雙方的權利義務,讓他了解,不要以為只有一張本票拿他沒轍,動之以情,分析若他願意和解,付個一半,我只要可以交差,他也可以減少一半損失。
畢竟是他不負責任在先呀!
但,若他執意違約,基於職責,我只能代表公司,公事公辦,那是我領薪水該做的事。但他可能必須請假上法院,最後還是得依合約付錢。
而且,上了法院,賠的可能是全額違約金,而不是一半,損失會更多的。
在法律上違約的一方也確實有義務付這個費用,可別說我沒良心呀!
有的客戶聽得懂我釋出的善意,也明白自己理虧,事情就比較單純。
萬一不相信?
那故事,下一回再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