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而會想要分享我的專業知識給大家,最主要是,當作是在練習我的表達能力,到時候對地主講解也會比較有條理,自己也比較有印象,最重要的是,可以記錄下來跟大家一起分享討論。
會分享這個主題是因為今天公司在開會,我們總經理在教導我們這個觀念,因為這個觀念對不動產人員來說很基本,但是卻容易混淆,因為很多人根本不清處,標示分割、共有物分割、協議分割、裁判分割.....一大堆法條和規定搞得我們顧問都亂的一塌糊塗,所以才來寫這篇小文章,或許你也是跟我同行業的人,我們都可以一起討論、一起成長,又或者我有哪裡講不對的地方,一定要糾正我,我會願意接受指教。感恩!
標示分割定義
簡單來說,一筆土地分割成多筆,但每筆土地的所有人以及持分都維持不變。
申請資格:採用全體共有人或者部分共有人以多數決(
土地法34-1)方式提出申請。
共有物分割定義
一筆土地分割成多筆,且通常分割後土地變成共有人各自單獨所有。
因為涉及位置與權力範圍的改變,所以原則須由全體共有人達成協議後提出申請。
差別在哪?
「標示分割登記」與「共有物分割登記」是兩件事情。
「標示分割登記」物的標示所為的變更登記,分割後各筆權利都沒有異動;「共有物分割登記」為共有人之間的協議,就共有物分別共有人該取得的部分所有權之權利變更登記。
所以「共有物分割」未必有先有「標示分割」的行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05條但書規定參照)。
如有未辦繼承怎麼辦?
另查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5款規定之標示變更登記,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登記,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於未辦竣繼承登記前雖不得謂為登記名義人,但依上開民法第1148條等規定,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繼承人仍得以權利人名義依上開規則規定申請『標示分割登記』。
無法達成協議呢?
如果都無法達成協議,共有人可以提醒法院進行裁判分割。
裁判分割應遵循本條關於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或折價賠償的原則規定〈即對於不可分割的共有物或分割將減損其價值的,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願意取得共有物,可以由該共有人取得共有物,並由該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作價賠償〉。
應準備的文件
土地標示分割登記:
-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基地分割,應 檢附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基地分割,應 檢附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 建築管理前繳納房屋稅、水費、電費之憑證。
- 建築基地分宗請領建築執照,申請土地經界線分 割,應檢附建築執照。
- 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和解成立者,應檢附法院判決 書及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或法院核定 之調解書及附圖影印本。
- 抵繳遺產稅申請分割時,應檢附稅捐機關或國有財 產機關核准文件及繼承證明文件。
共有物分割登記: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分割契約書正副本
- 所有權狀(正本)
- 申請身分證明文件
- 申請人印鑑證明
- 土地增值稅繳(免)稅證明
- 契稅繳(免)稅明書
-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