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可以提出(render)「諮詢意見」(Advisory Opinion)。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憲章〉聯合國的正式組織。但,並不是所有團體、國家或個人都可以提出聲請。能夠提出聲請的有5個聯合國組織(organizations),以及16個聯合國專門機構(agencies)。國家或數個國家,無論是否為聯合國會員,都不得向國際法院聲請「諮詢意見」。
5個聯合國組織:聯合國大會(General Assembly)、安理會(Security Council)、經社理事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託管委員會(Trusteeship Council)、大會的臨時委員會(Interim Committee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其中,聯合國大會與安理會與國際法院的關係,是仿照前國際聯盟大會與理事會(Assembly and Council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與常設國際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PCIJ)的關係。大會與安理會可以向國際法院提出「任何法律議題」(on any legal question)的聲請。但經社理事會、託管委員會、大會的臨時委員會,須在聯合國大會決議的授權下,才具有向國際法院提出聲請的權利。
16個聯合國專門機構:國際勞工組織(ILO)、聯合國食物與農業組織(FA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國際衛生組織(WHO)、國際復興與發展銀行(IBRD)、國際金融公司(IFC)、國際開發協會(IDA)、國際貨幣基金會(IMF)、國際民航組織(ICAO)、國際通信聯盟(ITU)、國際氣象組織(WMO)、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智慧財產組織(WIPO)、國際農業開發基金(IFAD)、聯合國工業開發組織(UNIDO)、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
這16個專門機構,只能向國際法院聲請其專門領域(on legal questions arising within the scope of their activities)的聲請。
國際法院得接受或不受理諮詢意見的聲請。接受的話,國際法院會列出與解釋義提相關的組織或國家名單,邀請其提出書面意見(兩次)以及參加公聽會。法院也會因為因違背法庭的司法性質或基本性質(judicial characters or the essential rules)、或超出聲請主體的範圍(beyond the capacity,不適格?)理由而不受理聲請。
諮詢意見,與判決不同,並無拘束力。聲請者可以選擇遵守或不遵守。但也有透過公約或協議規定須接受「諮詢意見」,此時,「諮詢意見」即有約束力。
〈聯合國憲章〉第十四章國際法院
第九十二條
國際法院為聯合國之主要司法機關,應依所附規約執行其職務。該項規約係以國際常設法院之規約為根據,並為本憲章之構成部分。
第九十三條
一、聯合國各會員國為國際法院規約之當然當事國。
二、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國家得為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之條件,應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建議就各別情形決定之。
第九十四條
一、聯合國每一會員國為任何案件之當事國者,承諾遵行國際法院之判決。
二、遇有一造不履行依法院判決應負之義務時,他造得向安全理事會申訴。安全理事會如認為必要時,得作成建議或決定應採辦法,以執行判決。
第九十五條
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聯合國會員國依據現有或以後締結之協定,將其爭端託付其他法院解決。
第九十六條
一、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對於任何法律問題得請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
二、聯合國其他機關、及各種專門機關,對於其工作範圍內之任何法律問題,得隨時以大會之授權,請求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