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走向國際化,亞洲企業欲往美國設立新據點,通常會優先考慮以子母公司的形態,在美國成立一家子公司。然而,基於某些考量,或許會改成在美國設立一家全新獨立的公司。大家都心知肚明,這家新公司本質上,其實就是所謂的子公司。
您可以把它想成養父母領養一位養子的關係。在公司初期營運階段,養父母會拿錢出來承擔養子的生活費。相對的,養子長大了,腳步站穩了,已經能靠自己的力量在外面賺錢,理當孝敬養父母,固定把錢打回家。
然而,若是養子非但沒賺到錢,反倒在外面欠債累累,養父母是否有責任義務,替養子償還債務?
在回答以上問題之前,先說明在美國設立一家分公司,或一家子公司,有何差異?
向美國政府登記公司,有兩種型態的法人可考慮,其一為分公司 Branch Office,其二為子公司Subsidiary。通常分公司所掛的品牌和母公司一模一樣,消費者可以很快地辯認分公司屬於母公司所有。
然而,分公司無法擁有獨立法人特性,任何債務和責任皆須由總公司清償。此外,假若美國國稅局認定亞洲總部必須向美國納稅,國稅局就有權查總公司的帳。美國分公司,也會讓亞洲總部受制於美國法院管轄權,假使分公司涉入訴訟,亞洲總公司也將同時被列入被告行列。
若改為設立子公司,總公司通常擁有超過50%以上股權,稱為母子公司。或股東可同時擁有這兩家公司股權,又稱為姊妹公司。子公司屬自主個體,債務和責任一般來說與母公司無關。然而,過往的觀念,認為跨國設立子公司,或許可以避免亞洲總部受到美國法院管轄,或被美國國稅局查帳,隨著時代變遷,此觀念已不再適用。
即使法院傳票只有交付到美國子公司而非亞洲總部,美國法官可以認定,在合理的情況下,子公司將會主動轉達亞洲總部,母子公司已同時被起訴這項事實。母公司身為被告,也必須應訴,甚至更有可能需要配合美國國稅局,接受查帳。
無論是設立分公司,亦或是子公司,好處是亞洲總部可以監控這些公司的營運狀態。但若是為了避免涉入訴訟,因此改以設立一家全新獨立公司的模式,也就是引文中提到的“養子”,那麼問題可就來了。
這名養子,若是乖乖聽話,如實報告自身的財務狀況,那麼養父母便可高枕無憂。相反的,養子若是在外面為非作歹,例如積欠廠商貨款,引起訴訟。或是跟養父母調了資金,沒有用在公司運營,卻用在私人用途,等同侵占。
遇及上述情況,養父母跟養子之間關係一旦決裂,極可能必須透過法律管道,才能要求養子把大筆資金吐回來。
此外,若是養子給公司產品申請了專利,然而本應屬於母公司的專利權,卻被暗度陳倉放在養子名下,那麼也必須透過訴訟管道,奪回這些專利權。
天高皇帝遠,會走入公司訴訟,大多數情況來說,都是子公司拒絕提供完整的帳簿記錄,或拒絕為具有爭議的財務資訊作出解釋。
另外一種常見的訴訟原由,就是子公司涉嫌侵占 conversion,定義為非法將他人財產當作自己的財產,佔有資產,或沒來由的消耗他人資產。或者是,子公司遭到債權人起訴,然而母公司提供的業務營運資金,竟然在母公司不知情下,被拿來支付訴訟費用,或支付給債權人的賠償金。
違反信託義務 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或不當得利 Unjust Enrichment,也可以被提出為合理的訴由。
一旦查證屬實,母公司可以透過代表律師,提出跨國訴訟,向子公司求償。除了要求賠償投資金,也有機會要求對方支付部分的律師費、訴訟費、以及判決前或判決後衍生的利息。
子母公司本為一家親,無論是親生或領養的,自家人兵戎相見,勢必會兩敗俱傷。遇及子母跨國公司訴訟,請諮詢一位加州商業法律師,為您提供專業意見,減少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