殫精竭慮,耗盡心思,創作出絕佳的劇本,倘若竟遭他人抄襲拍成電影,上映後還叫好叫座,事後當然會想要控訴他人抄襲。
問題是,控訴能否成功,卻是涉及到事前的"風險意識"、"風險管理",這也就是我一再強調"風險思維"的重要性。
蓋:法諺有云:「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你"創作人"如何證明是你"創作"的?如何證明是早於"電影"拍攝前"創作"的?又如何證明"侵權人""接觸"過你的"創作"?如何證明的確是"實質相似",並非只是"創意觀念雷同"而已?
是的,我講的,往往可能都是跟一般人的想法或認知不太一樣。這就是我一再強調"風險思維"的議題,「你要懂法律,法律才會保護你」。
因此,創作出絕佳的劇本後,想要避免遭他人抄襲拍成電影,上映後還叫好叫座,確保控訴他人抄襲自己創作能夠成功的要訣就是:平時具備"風險意識",事前做好"風險管理",越是完整齊備,越是有備無患。
一、導演出面控訴賣座電影涉嫌抄襲其創作劇本的案例
據報導,男星阮經天主演的國片"周處除三害",在中國上映後,票房直逼22億台幣。然後,就出現導演錢人豪控訴"周處除三害"抄襲其劇本"無法無天",並向編劇導演黃精甫、製片方監製李烈的「一種態度」電影公司等提出民事假扣押,已獲法院裁定。
對此,黃精甫、李烈發出3點律師聲明否認抄襲,並反咬錢人豪「誣控」,指錢人豪強調的假扣押程序在法律上僅屬保全程序,「法官並未開庭審理調查,亦未作成實體判決,根本無法透過假扣押裁定釐清事實」。
另方面,也有香港監製錢小蕙出面澄清,還原整件事的來龍去脈,1997年拍攝另部電影時,就聽到香港編劇陳慶嘉說與導演陳嘉上想改編《周處除三害》的故事,但之後未能寫成劇本,直到2000年其與陳慶嘉組電影公司,認識這次事件的關鍵人物黃精甫。2010、2011年再度提起《周處除三害》的故事,黃精甫跟陳慶嘉說想改編,這成為《周處除三害》的故事雛型,也得到陳嘉上的同意。2011年左右,陳嘉上某次回港,陳嘉上曾提議「最好是患絕症的是醫生」。因此,她認為編劇黃精甫沒有抄襲,但提告的導演錢人豪不買單。
(以上,參閱:2024.3.18,民視新聞,導演錢人豪控「周處除三害」抄襲舊作 申請假扣押片商3千萬獲法院裁定、2024.3.25,太報,《周處除三害》3聲明反擊抄襲指控 反咬錢人豪「誣控」、2024.3.21,中時新聞,《周處除三害》涉抄襲 監製解釋創作始末遭錢人豪反駁)
根據報導,導演錢人豪於2023年電影上映時就曾出面指控,《周處除三害》涉嫌抄襲其劇本《無法無天》的事。錢人豪在社群發文中提到,他和黃精甫於2006年認識,當時他前往香港發展,並在一次聚會中分享了自己創作的故事,其中包括了《無法無天》的紙本大綱。錢人豪說,《無法無天》的故事靈感是來自於自己早期在街頭討生活的經歷及2006年拍攝《地下秩序》時與各社團領袖的故事分享,「我真心不願意如此輕蔑自己的故事被說成會滿街都是。」
(以上,參閱:2023.10.16,ETtoday新聞雲,錢人豪再反擊《周處除三害》導演 還原創作內幕:講得好像不認識)
二、控訴抄襲成敗的風險,按目前法律的運作(創作保護原則等)而言,要由"創作人"承擔
上述新聞案例的實際具體狀況,尤其相關事實與證據,我並不清楚,因此,無法也不能對其最終結果作結論。
這裡,只是想要藉由這個案例作為引子,提醒大家:指控抄襲的風險,按照目前法律的運作(創作保護原則、著作僅保護表達等等)而言,要由"創作人"承擔,因此,"創作人"更應該謹慎小心、多所注意。
首先,著作權法現在已經不採「註冊保護原則(Register of protectionism)」,而改採所謂「創作保護原則(Creation of protectionism)」。
即:著作權的保護起始時點,依著作權法,乃採「創作保護原則」。於著作人創作完成時,無須經過註冊登記,即得享有著作權(參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之取得:創作保護原則)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其次,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表達(Expression)」,而不及於其「觀念(Idea)」(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根據所謂「觀念/表達(Idea / Expression)二元論」,即: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之觀念。若非闡述說明「實質相似」,而僅是思考構想「雷同類似」,亦不在受著作權法保護範圍之內。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著作權僅保護表達而不及於其觀念)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再者,基於上述二項原則,"創作人"要指控"侵權人"抄襲侵害其著作權,應先舉證證明該著作確實為"創作人"所創作,且"侵權人"的確實抄襲其"創作"。若無法證明該著作為"創作人"所創作,且"侵權人"的確實抄襲其"創作",即應承擔敗訴之責任。
蓋:法諺有云:「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權的人,對侵權行為之成立應負舉證責任,即控訴他人抄襲侵權的"創作人"依法應負責向法院舉證證明,否則,即應承擔敗訴之責任。
要之,綜合上述「著作權創作保護原則」及「著作權僅保護表達原則」等項原則可知,要指控他人涉嫌抄襲自己的著作,並非易事,即:有何證據可以證明,該著作為"創作人"所創作,且"侵權人"的確實抄襲其"創作",這涉及到"創作人"要能夠證明"侵權人"的著作與其創作「實質相似」且曾「接觸」。
亦即,法院於判斷是否構成抄襲侵害著作權時,主要有兩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及「實質相似」。
換言之,"創作人"要指控"侵權人"抄襲侵害其著作權,應負責向法院舉證證明"侵權人"的著作的確是「實質相似」其創作,且"侵權人"曾經「接觸」其創作。
換句話說,"創作人"完成其創作時,要先能證明其創作早於"侵權人"的著作,在早期採取"註冊保護原則"時,可依向主管機關"註冊"的資料來證明,現今採取"創作保護原則",則必須依靠"創作人"自己採取的保護措施,諸如:即刻公開發表於報章雜誌或出版成書,或者用存證信函寄給自己或他人等證明措施來確保,證明你確實是"創作人",且於"當時"即已創作。
同時,"創作人"還需要能證明"侵權人"的著作確實「實質相似」其創作,且曾經「接觸」其創作。否則,倘若"侵權人"的著作僅是與其創作「觀念相似」而已,或者"創作人"未能證明"侵權人"確實曾經「接觸」其創作,其控訴都很可能會遭致敗訴的下場。
要言之,從"風險思維"的角度,指控他人抄襲成敗的風險,按照目前法律的運作而言,其風險,要由"創作人"承擔,因此,"創作人"自己應更為謹慎小心、多所注意才是。
法諺有云:「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因此,「你若想要獲得法律的保護」,「你要搞懂法律,法律才會保護你」。
首先,你要先了解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則,例如,上述著作權法的「創作保護原則」與「僅保護表達原則」及「舉證責任原則」等等,以及因此可能衍生的「風險」,例如,如何證明是「你」「當時」創作的等等。
其次,你要針對因此可能衍生的「風險」,進行「補破網」的措施,補強因此可能產生的「漏洞(風險)」,例如,公開發表出版成書、用存證信函寄給自己或他人等等。
這就是我常講的一句話:「你要懂法律,法律才會保護你」。因為「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這也就是我說的,"風險意識"、"風險思維"的重要性,其功能在於能夠讓一般人在面對日常生活糾紛的時候,不至於驚慌失措或徬徨無助,能措其手足或知所應對進退,甚至對於日常生活的選擇決策還能夠起到趨吉避凶或消災解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