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看倌好啊,最近黑哥忙,廣明案又複雜,還要一段時間才會寫完。
看到新聞大立光的侵權糾紛,最近開庭,之後應該也可以來講一講啦。但老樣子,黑哥要等到有判決書正式出來,才會正式分析。
那今天要講什麼?先講一些很基本的點吧!
著作權是啥?
按照新聞報導(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531/2749708.htm),起訴書講到侵害的是德國廠商的「著作權」,要注意啊,雖然平常大家習慣講版權版權,正式的講法是「著作權」。著作權是什麼?用簡單的話講,就只要是一個有最低限度表達人類智慧跟創意的產物,就可以是著作,而著作權就是保護創造出這個產物的人,這個人就叫做著作人。著作權跟專利或商標權,有個很重要的不同,就是著作權是在著作完成時,自動取得的權利,不像專利或商標權,需要跟政府機關登記才有取得權利。
要注意啊,台灣雖然有製版權登記制度,但這不是著作權,而是對著作權已經過期的產品去重製、印刷的一個權利。有些國家啦,像是美國也有著作權登記制度,但登記也不是取得著作權的要件,只是讓你比較好行使權利。
那著作權有什麼包括權利?像台灣是有分成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就是使用著作物要表示原著是誰(姓名表示權)、不可以未經同意改作、還有公開發表權,著作財產權就是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散布等等。沒有經過著作人的授權,其他人原則上是不能做這些事情,如果有做,就會侵害著作權!
大立光侵權?
大立光這件,侵害的是軟體的著作權。電腦程式或是軟體,因為也有人的創意與智慧表達,所以也可以受到著作權的保護!這件發生的事情,按照新聞報導,是大立光製作鏡頭的機台,需要用到德國廠商MVTec的軟體做檢測。那要用軟體,就要跟人家買來,在授權範圍內使用。那這個授權是要每台機台要個別買一個授權的,不是一個公司買了就所有員工都可用。
大立光一開始有買,但後來自己研究出了破解方式,繞過授權機制讓有些機台可以不經授權就用他們的軟體。這個有些看過盜版軟體,或盜版遊戲怎麼做的看倌,應該可以想像啦,就是去下載一個破解版的dat檔,就不用序號了。
那這個違反什麼規定?就是違反著作人的重製權,還有可能構成規避反盜拷裝置的罪名。規避反盜拷措施,就是說人家有做保護不給你未經授權重製,你卻繞過去,這行為本身就可以處罰啦!
第 80-2 條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看新聞,檢察署是說他們去查的時候機台上都還在用盜版軟體,所以有侵權應該算是明確啦。要注意啊,違反著作權法在台灣是有刑事責任的啊。刑事這邊,大立光是只有第一線從事違反著作權行為的員工被起訴,代表人是沒事。但如果大立光跟德國廠商沒有和解成功,之後德國廠商也一定會來告民事訴訟,要求侵權損害賠償。因為員工是受大立光監督管領,不管代表人知不知道有侵權情形,很可能都是要陪。關鍵是賠償要賠多少錢。
黑哥回答藥華損害賠償計算方法時候,有講過,智慧財產權的侵權,可能會按照侵權物品的數量、合理權利金的大小來計算到底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害、失去的利益有多少。
所以啊,這時候到底大立光有多少台機器有裝盜版軟體,就很關鍵啦,還有如果軟體有分不同等級,被盜版的是哪個等級的軟體,也是會有很大影響。看起來現在德國廠商跟大立光也是有點分岐,還沒談妥。德國廠商認為有上千台都有裝盜版軟體,大立光看來不覺得有那麼多。那這個就還要等後續釐清啦。
這件大立光對外說,
大立光指出,儘管公司與該事件台灣獨家代理商業已建立多年合作關係,本件爭議本可在澄清誤會後以商業途徑化解糾紛,豈料,外國原廠竟寧可摒棄雙方既有溝通管道,逕行提出刑事告訴,其後更有不明人士向媒體不實爆料,企圖利用媒體輿論干擾檢調偵辦、向公司施壓。大立光強調,對此事件如此意外之發展,深感不解與遺憾。
黑哥是覺得啦,不明人士爆料什麼先不管,你員工幹這種明顯侵權的事,有什麼好誤會,人家又有什麼好不能提告?被抓到了就要人家來跟你好好溝通,那沒抓到是不是又繼續用下去了?先把智慧財產權管理意識好好建立起來,不要亂搞才是真的啦。
只是啊,德國廠商來發的聲明,看起來也很多不對的地方啦。不知道他的律師怎樣跟他說的,還是只是要發媒體戰給大立光施壓
廠商說(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531/2749637.htm):
「Olaf也砲轟台中地檢署表示,MVTec身為受害者,卻不能知道自己被盜用的詳細數量、金額,大立光稱是「營業秘密」就保護加害者,且罪證如此明確,台灣的司法機關竟不是先讓真相完整呈現、幫助被害者,聲稱犯罪成果是大立光的機密,然後把卷宗藏起,對被害者隱瞞加害者的犯罪真相。
Olaf透露,曾與大立光談判,但是雙方沒有共識,其中原因也是因為不曉得完整侵權範圍,但是據了解,大立光應該賠償的金額不會小於3000萬歐元(約10億台幣),至於大立光在協商時提出多少賠償金額?Olaf則表示無法告知,因雙方有簽訂保密條約。」
這其實應該是廠商搞錯啦。在台灣,檢察官偵查的階段,告訴人本來就沒有閱卷權利。連被告以前都沒權利閱卷,近年改了才有。所以他去跟檢察署要看卷宗,本來就看不到!但是案件現在已經起訴,就已經移到法院了,可以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去法院閱卷。
這就是台中地檢署為什麼說
台中地檢署發布新聞稿聲明,對德商說法嚴正表達遺憾。地檢署指出,此案經檢察官傳訊相關當事人及證人偵訊、進行勘驗及搜索等偵查作為,並依雙方當事人意願,安排進行調解,因調解不成立,今年4月19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將所有卷證併送法院進行審理程序,告訴代理人為律師者,依法向法院聲請閱覽卷宗。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05310307.aspx
所以啊,現在看起來還很多不清楚的地方,等法院判決下來,應該就會知道更多狀況了。黑哥倒時候再回來解說吧!
著作權筆記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9&aid=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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